人类社会运动的轨迹----续文3
13封建领主国家王朝的更替及其义意 国王为了维护他的统治地位,在他的国家内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统治网络,颁发了各种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律及约束统治阶级内部人员的律令,以保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由于国家统治网络上的每个当权者,都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都用这个工具来榨取农奴,奴隶,平民和下级人员的财富。这就导致了各级统治者与其下级,平民和农奴,奴隶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这种斗争,随着各级统治者的私欲的膨胀逐步趋于表面化和激烈化。 刚建立的封建领主国家,其统治阶级的人员都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他们是团结的。所以,国家的各项律令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国家机构能正常运行,社会秩序能够按国家的要求维持不乱。但是,随着时间的增长,统治阶级人口越来越多,其生活奢侈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而使农奴、奴隶和平民的负担越来越重,农奴,奴隶和平民的反抗也就越来越激烈,致使到处都出现农奴、奴隶和平民揭杆起义的情况;同时,各封建小国,随着国主的几代更替,与其宗主国国王的家族关系逐步疏远了,在征调贡赋、执行政令等问题上,因各自利益上的矛盾,导致思想上的裂痕逐步扩大,各小国国主对宗主国国王的政令逐渐出现了抵制现象,独立性越来越强,宗主国的力量也就越来越弱了;各相邻小国之间也逐渐出现了边界矛盾和其他利益矛盾,并逐步发展成小国之间的战争,各小国不服宗主国的管理,只顾发展自己的力量和扩大地盘侵略邻国等等,致使宗主国家出现了分裂。宗主国力量的削弱和封建小国的独立,还会因国王及其身边的大臣们的争权夺利而引起和加速。他们都是制订和执行国家纲纪的人,但是,当着他们感到这些纲纪限制了自己的欲望要求时,便不去遵守和执行了。由此造成了其统治力量的削弱和统治网络的破损。随着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的增多,这种破损也就越大,以致造成国家机构不能正常运行了。国王的指挥失灵,国家纲纪松弛下来了。国家纲纪松弛以后,统治阶级忙于内部斗争,削弱了对分封小国的管制力量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力量,为各小国闹独立性提供了机会,也为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宗主国衰落的同时,必然有几个封建小国强大起来,或者一个最强的小国战胜了其他国家,成为新的宗主国;或者有几个小国势均力敌,便被分裂成几个独立的国家了。这样,就实现了封建王朝的更换。 通过武力实现封建王朝的不断更替,是解决封建社会根本矛盾的必然途径。因为封建制度实行的是家天下,世袭终身制,统治阶级是这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至死不愿改变现行制度和社会现状。但是,人口、生产技术、生产工具等这些社会生产力的要素是在不停地发展的。如果旧的社会制度不随之改变,以适应新的情况,便使社会再生产发生障碍,这种障碍如果得不到排除,并且越积越多,最后达到生产者不能生活下去的程度,社会再生产不能继续下去了,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情绪达到了高潮;另一方面,在以家庭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私化是必然的。权力的私化必然导至制度的弱化,弱化到一定程度,国家便开始腐败,国家的腐败必然导至统治阶级内部的分裂和被统治阶级的剧烈反抗,因为旧统治者们不愿自动放弃权力,新兴起的统治集团便只有通过战争或宫廷政变武力夺取了。 领主社会时期的王朝改换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战乱灾难,但是,只有通过更朝换代,才能解决前朝无法解决的一些重大矛盾,产生一些适应新的生产力要求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前进。 在各封建小国乘宗主国的衰落而闹独立的时候,又面临宗主国和相邻小国的压力,为了抵抗这些压力,就必须加强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为此,一些小国便采取了缓和阶级矛盾和便民休养生息的改进措施:如让奴隶可以用战功赎身,不准随便杀害奴隶,禁止一些虐待奴隶的酷刑,减轻农奴、平民的贡赋徭役,允许农奴开荒种田,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文化教育扩大到平民,缩小用人等级界限等等。这些改进措施,一旦被各小国仿效或这个小国取代了老的宗主国后,便成为国家认可的制度了。不过因国家之间互相吞并造成的更朝换代,对社会发展是否起促进作用,要由吞并别国的国家是先进国度还是落后国度而决定;再者,有时一个小民族国家吞并一个大民族国家后,往往最终不是被大民族赶走就是被大民族融化了。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程度内,生产关系还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还没有出现新性质的对立的两个阶级之前,更朝换代只是原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人取代另一部分人的变更,虽然有时对社会进步起一些促进作用,但国家性质不会改变。所以,在封建领主社会生产方式下的更朝换代,不论发生多少次,不论哪一伙人夺得政权,国家仍然是领主阶级的国家;新的国家仍然循着前代宗主国的兴衰规律,被后来强大起来的小国所取代,再次出现王朝更替或分裂。 14 地主与佃农的出现 早在酋长国时期,因国王把田地官有化,使劳动者与田地分离开时,就显示出了很多矛盾问题,阻碍了农业的正常发展。但这种制度符合统治者的利益需要,所以,不管有多大的阻力,统治阶级始终坚持这种制度。奴隶、农奴出于生存的需要,极力抵制这种制度。 在大量使用农奴或奴隶劳动的国家,占有大量土地的统治者们又都是农奴主或奴隶主,他们用强制手段逼迫农奴或奴隶为他们劳动,劳动成果的多少与农奴或奴隶的生活待遇没有联系,农奴能得到食物多少,全靠其主人的赏赐;奴隶只得到奴隶主给与的维持生命的最少最差的食物,因此农奴或奴隶对劳动没有丝毫兴趣并且以破坏劳动工具,损坏物品等方式表示反抗,一有机会便逃跑,这种情况发生得较多较普遍以后,使奴隶主的田地收入受到了损害;当然国家财力也会遭到削弱。 在官田农奴制的国家,农奴总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偷着开垦一点田地自种自收,以补不足。因为当时人烟稀少,荒地很多,只要个人有力气,任意开垦。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国家间战争的促使,在有些国家里出现了官田和私田并存的情况。在使用奴隶的国家里,私田从来就没有被取消过,国王允许自由民拥有自己的私田。所以,在整个领主时期,虽然国家以官田为主,但私田仍然存在。统治阶级想取消也是办不到的。但是,统治阶级是决不允许拥有私田的人家的田地数量超过他们的,他们看到私人的田地多了,他们就会没收为官田,所以,私田始终被限制在少量的程度上。因为,如果私田多了,与他们的经济等级界线就不明显了,他们对农奴的统治就不灵了。 这种官田制度,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特别是金属生产工具的广泛使用,逐步显示出它对农业发展的严重阻碍作用。这时,农奴和奴隶对领主们的压迫反抗得更加剧烈了.此时,有些领主采取了官田和私田分片所有,分别种植、分别收获的方式,基本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存在.他们把大部分良田留给自己,把一小部分劣田分给农奴,也允许农奴自己开垦荒地,但规定农奴必须用大部分时间去官田里劳动,用一部分时间干自己的活儿,这样,田地私有制就开始恢复了。 后来,在不断的国家之间的战争中,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国家力量,便不再限制农奴私自开垦田地,甚至采取将官田分给农奴私种,叫农奴以贡赋的方式向官家缴地租。这样作的国家,田地里的出产就比从前多了,人口也增加快了,国力就强盛了,就能够战胜那些仍旧坚持官田制的国家。这样官田制的国家就逐步减少了。再则,在不断的分裂战争中,一些领主、庄园主被消灭或赶走了,原来在他们的官田里劳动的农奴,自然就把田地据为自己私有了。后来,一些官田制的国家,在对比当中看到了官田制的弊病和私田的优越性,就逐步推行了田地私有化制度.在一些实行国家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里,也必须与之配套地实行田地私有化制度。 在田地私有化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取消了领主,庄园主的地方行政权力,而原来的官田却大部分留给他们所有,他们由此变成了地主。国家取消了他们对农奴的强制权力,允许他们以雇佣的方式叫农奴来给他们种田。由此,农奴的地位就比从前提高了,他们变成了自由的农民,他们可以基本自由人的身份,与田地的主人打交道了。地主雇佣他们种植田地,按事先协商定的数量向他们收取粮食,叫作地租,这样,他们就变成佃农了。佃农缴够地租后剩余的粮食就是自己的了,因此就调动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有一些不愿租种地主田地或者地主不雇佣他们种地的农民,就在自己开垦的田地里劳动,成为一般农民。 在使用奴隶劳动制度的国家里,奴隶主和奴隶转变为地主和佃农,也是经过奴隶的不断斗争和国家之间的战争促使才得以实现的。 在领主制度社会的初期,人口相对土地的比例是很小的,生产工具又都是木骨石器,全靠人力劳动,所以垦荒种田的能力很弱。因此,只有一小部分土地被开垦为田地种植庄稼,大部分土地、山河、森林都是人们随便利用的,无人据为私有的,只有田地是谁开垦属谁私有的。平民自己开垦的田地归平民自己所有,农奴主或奴隶主躯使农奴或奴隶开垦的田地属农奴主或奴隶主所有。田地的主人自己不愿种了,就扔掉,成为无人所有了,任其荒芜,任由别人拣了去种.人们并不把田地视为是自己的一种固定财产。这种情况一直保持到领主社会后期,历时几千年。自从人类发明了使用畜力犁地种田和金属工具以后,特别是将青铜器广泛地用于农具以后,使开垦田地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田地面积得到较快扩大,种植技术也得到了较大提高,收获也随之增长,加上医疗技术的提高,就使人口增长得快了。当着现有的田地所生产的物品不能满足已经增长的人口的生活需要时,人们便用扩大开垦田地的面积的办法来解决这个矛盾,这种人口增加与田地增加互相促进的情况一直发展下去,最后造成适于种植庄稼的多数土地都被开垦成田地了,大片田地连成一片,有些不种的田地,其主人也不能扔掉了,因为如果扔掉就再也拣不回来了,即使自己不种,任其荒羌,也不让别人去种;另外,不能被垦为田地的山地、草原、河流、沼泽、森林等都成为国家所有,有些被国王赐给他的家族成员或官员,有的被国家定为村杜公地,有的被富人占为已有。总之,所有的地方都有了主人了。在这些地方渔猎、放牧、种植都必须经过官方或此地的主人批准并且上缴官租和赋税或私人地租。这样,田地就成为人们的一种固定的私有财产了,土地私有制便形成了。中国在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的应用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井田制之外的私田大增。据《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为“扩大税基”而实行了“初税亩”,承认私田,开始废除官有的井田制。 在土地逐步私有化以后,田地象其他私有物品一样,可以自由买卖。一部分原来占有少量田地的自由民,因天灾人祸等各种原因卖掉了自己的田地,或因欠别人的偾无法偿还只好以田地抵债,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为了继续生活,他们改变了以前到有田的人家当农奴的做法,而是从占有较多田地的人家租种一部分田地,他将其收获的一部分交给这个田地的主人作为地租,剩余部分才归自己所有;或者自带劳动工具给有田地的人家干活,人家按他所干的活的情况支付给他一些报酬,由此出现了劳动力与物品的交换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生产自觉性,从而空前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出现以后,启发了一些使用农奴或奴隶种田的农奴主或奴隶主(主要是领主和庄园主),他们开始对比较忠于他的农奴或奴隶也实行这种租地方法或按劳计酬的方法,从而提高了农奴或奴隶的劳动效率,他同农奴或奴隶双方都得到了好处,以后便逐步推广到其他农奴或奴隶身上。 当领主国之间发生战争时,有些国家为了增加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便逐步采取了一些解放农奴或奴隶的措施。如:不准给奴隶脸上烙印,对逃跑的奴隶不准杀死,不准把奴隶当作牲畜一样对待,不准以奴隶陪葬祭神;允许奴隶结婚成家,以加快人口的增长,允许军队中的奴隶以战功赎身成为自由民,对农奴或种田奴隶实行租田制,不再实行监管制,承认奴隶有人的资格等等,这样,就逐步使奴隶接近于贫穷的自由民了.经过几次这样的国家的分裂和统一的变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奴或奴隶生产方式逐步变为佃农生产方式了,庄主或奴隶主变为地主,农奴或奴隶变为佃农或雇农了。 与农奴或农业奴隶变为佃农的过程同时进行的,还有在国家和私人作坊从事集体手工劳动的奴隶及在家庭服务劳动的奴隶,转变为半自由民的过程,作坊奴隶主仿照地主放地租的办法,把生产场所、生产工具、原料、成品等占为已有,对奴隶采取雇佣的办法,不愿受雇的奴隶可以赎身后自由离开,这样,做工奴隶也逐步接近自由民了。 在封建领主国家的分裂和统一的反复斗争过程中,采取解放农奴或奴隶,使庄园主或奴隶主变为地主的生产方式的国家,就强大起来,就战胜了仍采取农奴或奴隶劳动的生产方式的国家,由此使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兴盛起来,领主主阶级的国家制度被地主阶级的国家制度所取代了。 这种以土地(财产)权驱使佃农为地主劳动的办法,比直接使用暴力驱使农奴或奴隶为领主劳动的办法,不仅是一种剥削方式的改进,其深层的意义在于,剥削阶级承认了农奴或奴隶的人的资格,并以平等的观念与农奴或奴隶进行”平等”的交换,这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即地主和佃农的关系。这种关系仍然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劳动力,生产出来的物品双方协商分配;但实际上,主导权在地主一方,因为在一头是土地大量集中,被少数地主占有,另一头是多数人没有土地可种而不能生活的情况下,对佃农来说,只要能达到仅够维持生存的条件,他们就同意租种地主的土地了。所以,交换是不会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交换隐含着掠夺性质,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被以”温和”方式掠夺去了。地主与佃农的生产关系虽然在本质上区别于领主与奴隶、农奴的生产关系,但仍然留有后者的大量痕迹。佃农除了交够地租外,还必须随时听从地主的指派,为地主做一些其他义务劳动;地主仍然可以购买一个穷人的终身,成为他的私有奴仆。被购买了终身的奴仆,仍然和原先的奴隶一样,仍然被主人视为一种私有财产;除了不准随意处死以外,可以被随意处罚和买卖;奴仆的姓名、配偶等一切生活细节全得由其主人决定,基本上失去了一切自由。这种卖身奴要想获得自由,只有赎身才行。还有一种因欠债无力偿还而以身抵债的抵债奴,与卖身奴的情况相当。卖身奴虽然不像原先的奴隶那样是暴力所致,但劳动仍是被暴力强迫的劳动。整个地主阶级社会时期,仍然大量存在着卖身奴仆。处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的是一般的农民,农民一般有部分土地和生产工具,靠在自己的土地里劳动收获为生,除上缴国家赋税外,所剩部分归自己所有。这些人遇到好机会能够发展为地主,遇到不利情况便会失去土地成为佃农、雇工或卖身奴了。一般农民在地主阶级国家中占大多数(一般为85%以上,少于这个比例就会出现社会危机),国家的赋税徭役主要是由他们来承担的。各个农民家庭,因为土地不同,劳动力不同,劳动技术不同,遇到的困难情况不同等原因,就出现了贫富差别;土地私有制形成以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一些农民因遇到困难情况不得不卖掉了自己的土地,这样,就出现了私有土地向富有家庭集中的规律。据有大量土地的人们就不只是原来的领主、庄园主之类的人了,凡是有较多钱的人家,都可以通过购买途径集中大量的土地了。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地主阶级。失去土地的农民就转变为佃农或雇工。农民与佃农的比例反映着土地集中的程度。 在地主阶级的国家时期,社会主要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构成。地主阶级又分为官僚地主阶层和普通地主阶层。农民也分为几个阶层:自己有少量土地和工具,自劳自食的自由农民阶层;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的雇农阶层;靠自己手艺为生的自由职业者阶层,这个阶层的人如医生,商人,教师,工匠,艺人等,都是从农民中分离出来的。他们在收入有剩余时,仍然将剩余收入用来购买土地,回到农民中去。处在社会最下层的是一无所有的又失去自由的奴仆阶层。这是被官僚地主奴役的阶层,没有他们,地主阶级也不能生存。 在土地私有化,并且成为社会财富繁殖的主要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人们把财富的根本标志确定为土地。所以土地就成为人们争取的基本目标了。随着土地不断向大地主家庭的集中,失去土地的人们也就越来越多,佃农、雇工等被剥削阶级的收入也就越来越少了;因为国家对官僚地主的家庭免税或少收税,致使一般农民的税负也就越来越重了。这种情况发展到比较严重的时候,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就开始激烈化了,阶级斗争比较公开地普遍地展开了。在地主与农民两个阶级的斗争面前,国家自然站在地主阶级一边,来镇压农民。所以,随着领主阶级转变为地主阶级,国家也就自然转变为地主阶级的国家了。在土地官有制的分封领主制国家时期,不能完全消灭“私有”,在土地私有制的地主集权制国家,也不能完全消灭“公有”。例如:一个家族的公用墓地,公用祠堂;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共用的桥梁、道路、河流、山林等。凡是私人无法占有,又必须使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物品,都必须“公有”或“国有”。注意:“公有”并不等于“国有”。“公有”对使用者是不收费的;而“国有”对使用者是收费的。所以,在理论上,“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在现实社会里,“公”与“私”也是互相依存的,二者不可偏废,各有存在的客观基础。 15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出现 实行分封制的国家,因各分封小国向其宗主国闹独立性而导至国家分裂和战争,这种情况反复发生,使统治者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终于出现了一种欲想克服这种分裂的办法,这就是实行国家中央集权制的统治方式;再者,在国家之间的不断战争过程中,各国面临着敌国的压力,都在千方百计地想方设法增加人力物力,以便提高军事力量,凡是实行田地私有制的国家,就强大起来了,继续实行官田制的国家就逐渐衰落下去了,这样,就逼迫着统治者们推行田地私有制。而推行田地私有制,就必须取消分封领主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实行吏治。所以,中央集权制的出现,一方面是社会人口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国家斗争的结果。例如,中国战国时期的秦国,利用中国的社会由“土地官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的时机,大力实行了“土地私有化”,并用“官有土地”奖励作战立功的将士,还奖励生产能力强的私有土地者。使国力和军力远远超过同时的土地官有制国家,所以战胜了其他6国,重新统一了周朝后期分裂的局面,建立了与周朝“分封制”不同的“中央集权制”的大秦帝国。青铜器生产工具代替石器、木器生产工具,使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从而促进了社会人口的增加,使全国各地的村镇相距不再很远了,在牛马驴骆等大牲畜被驯练成能驼运拖拉物品的家畜以后,再加上铁工具的出现,人们能够利用粗大的木头做出较大的轮车,帆船等运输工具,使水陆交通有了较大的发展;再者,文化的发展,使地理情况的记载和地图的绘制得到推广,为通讯联络提供了条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养活一大批专门从事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的人员提供了经济基础,所有这些客观条件,都为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提供了条件。实行国家中央集权制,就必须实行官吏治国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废除”土地官有制”;在国王以下,废除”以人治国”的制度:废除分封领主的一切土地所有权和世袭权、行政权、司法专断权、人事任命权、兵权、财权等等特权;让国王以下的各级统治者,按国王制订的统一法规办事,即”以法治国”(其实是不彻底的)。具体方式:仿照军队的将尉层次,从上到下由国王任命官吏进行管理。在地方管理上,将原来分封地改为州、县、庄,取消领主和庄园主的行政权力,由国王任命的国家官员来行使州县的行政权力。国家的这些官员都不是终身的,也不是固定在一种职位上不动的,他们可以被国王随时任免和调动。这样,就彻底改变了原来的那种固定的终身的世袭的分封领主的制度。与此相联的田地等社会主要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也必须同时发生相应的变革。这就是变田地官家所有为私人所有。原田地上的劳动者,也不是官家的私有农奴了。国家把官田分给他们,他们成了具有私有田地的自由农民了。国家不准官吏随便将他们据为自己的奴仆或随便支派他们为自己干私事。国家委派的各级官员代表国王行使行政权力,依照国王指令和国家法规,负责在当地征收赋税,征调徭役,维持社会秩序,调解和处理人们之间的矛盾和诉讼等。在国家行政内容的管理上,国王把国家事务分为多个条目,如军事,人事,刑讼、外交、交通、礼仪、国库、工程、盐铁等等。每个条目从中央至地方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全局事务管理机构,从上到下是直线领导,不受地方官员的领导,与地方机构是平级合作的关系。军队是国王统治的支柱,直接由国王指挥,按国家划分的战略守备地方建立镇守城镇或军营,归国家直接管理。各地方征收的赋税一律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使用,国家按官吏的职务等级定出各级职务的俸禄标准,各级官吏按其职务等级向国家领取俸禄。 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制度,使在分封领主制度的后期已经出现的田地私有化加快了进度。凡是采取吏治的国家都实行了田地私有制了。由此,出现了新的两个互相对立的阶级,即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与之相应的国家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人类社会由分封领主阶级国家时期,进入了地主阶级的国家时期。这种官制和田制的变化,是从官田、领主制向私田、官吏制的一场重大变革。社会制度的任何一点变更,都必然引起社会各阶层人员利益的再分配,有人得,有人失;得者高兴拥护,失者怨恨反抗。在此次重大变革中,是地主阶级和农奴从领主阶级手里夺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代表领主利益的保守势力和代表地主利益的革命势力进行了政治的、思想的、军事的等全面的反复的斗争,历时几百年才基本完成。例如在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从土地官有制到土地私制的转变,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才初步实现,到西汉中期才彻底完成。历时500多年。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最先在一些较发达的封建领主国实行起来,到了地主国家时期就得到普遍实行了。这种统治方式消除了分封制造成的小国闹独立的政治经济基础,减少了因地方势力增大造成国家分裂的可能性.从以上所述的“分封领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转变为“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的过程看,这种转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导致了“土地官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土地所有制”的这种转变,推动了人类社会由“分封领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转变为“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地主阶级的国家,就以国家法律的方式,确定了“财产私有制”,从此,“财产私有制”就成为支撑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础了。 16 地主阶级的国家结构及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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