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语言文字法”
评《语言文字法》 在世界历史上,只有外国用军事征服了一个国家以后,才用“法律”的方式,来强制推行一种文字和禁用一种文字。在中国的历史上,只有国家在分裂了几百年,出现了文字不统一了,国家又统一了以后,才用政令统一文字。例如,周朝分裂了500年,后来被秦国统一后,秦始皇下令,官用文书,统一使用“小篆”字体。满清入主中原后,朝廷下令,官用文件,统一实行“满文和汉字并用”。然而,新中国是1949年成立的,为什么时隔50多年,却在2001年出现了一个《语言文字法》呢?这要从中国近代发生的“汉字改革”说起:汉字楷体系统,不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许多缺点和问题,从1840年就开始暴露出来了。从此,很多爱国之士,就开始考虑改革汉字的问题。但是,由于中国从来没有正确的“语言文字理论”作指导,所以,中国的语言文字的“学术权威”们,就“鹦鹉学舌”地搬用西方错误的语言文字“理论”,企图把汉字楷体改成“纯罗马字母的拼音字母文字”。到了《民国》时期,仍然有一些教育、文化方面的人们,继承着清朝晚期的提倡“汉字罗马化”的人们的做法,推行“汉字罗马字母化”,当时称作“汉字罗马派”。完全没有行通。在1942年,在共产党的“解放区”,曾经大力推行过“汉字罗马化”。不过称谓有别,称作“汉字拉丁化”。最后以失败告终。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后,“汉字罗马派”与“汉字拉丁派”,合二为一了,他们在语言文字的政府部门和学术领域里,一直掌握着“话语权”,所以能够继续推行他们的“汉字拉丁化”。但是,这种“罗马字母化的汉字”,经过100多年的社会实验证明,是根本没有实用价值的,根本行不通。行不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汉字保守派”的反对,而是因为:1、根本不能区分汉语中的大量的“同音异意词”。2、完全违反了汉字的发展规律,不能与方块汉字实现“无缝转换”。3、出现历史文化断层。4、失去汉字的“国标”涵义。虽然社会实践一再证明,“汉字罗马化(也称汉字拉丁化)”是行不通的,但是出于“面子”和“利字”的原因,“汉字拉丁派”并不甘心失败。于是把“汉语拼音文字方案”,转作“汉字注音的工具”。其实,把这种拉丁字母式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汉字注音方案”,也是都不够格的。因为,汉字拉丁派在做《汉语拼音方案》时,随意砍掉了《康熙字典》中的很多音素和音型,既不能完全表达北京方言语音,更不能表达全部汉语语音。把“入声”砍掉了,把zi、 ci 、si三个尖音和舌面声母“尼” 、舌根声母“鄂”、韵母iai及音型tei 、chei、sei砍去。把读音为zi、 ci 、si这三个尖音声母的字,合并到j、q、x 声母的字中去,造成“酒”“久”不分、“清”“轻”不分、“惜”“希”不分。把“尼”音合并到“纳”音中去,使“你”音,由原先的“舌颚音”读成了“舌齿音”。再如:把读音为gei的字“隔、革、镉、膈、秴。。。。。”合并到ge音里,把“阶、节、 结”,原来分别读为“jiaiziiejie ”的,现在都读为“jie”了。从而增加了很多同音异义字,从而增加了误解率,影响了汉语的准确性。也给电脑的拼音输入法增加了很多重码字,造成很多麻烦。在使用时会发生歧义和误解,有时用改变叙述语句或用组合双音词的办法弥补之。然而,这种做法又带来新的问题,这就是使语言、文章变得冗长。文章字数多了,写文章的速度慢了,也增加了印刷成本,得不偿失。这个拉丁字母式的《汉语拼音方案》,完全违反了汉语的发展规律,不单加剧了汉语的混乱和退化的速度,也加剧了楷体系统的混乱程度,毁坏了汉语。“汉字拉丁化”行不通,又转而推行“简化楷体字”。然而,他们所推行的简化楷体字,大多数都不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民众认可的简化字,而是他们一不顾汉字的造字规则,二不顾自己造的“简化字”会不会打乱楷体系统原有的字族统一性,三不顾“简化”后,文字、文章表达的准确性,四不顾文字的美观性,不管“简化字”的功能如何,仅以“表音”和“简单”作为追求的目标。这完全违背了汉字“以形表意、意异形异”的表词规律。他们把他们随意乱揍的“简化字”,称作“简化字”,把与这些“简化字”对应的原楷体字,称作“繁体字”。他们禁止使用与“简体字”对应的“繁体字”。他们的这一做法,造成了如下重大恶劣后果:1。消减了单个字的原有功能;2、破坏了“字形单载”的基本原则;3、破坏楷字体系的系统性、规律性,标准性和规范性;4、损坏了汉字楷体的美观性;5、增加了异体字数量,从而在整个楷字体系上增加混乱程度,增加了学习难度。6、使“言简意赅”的汉语文章,变得冗杂啰嗦又不准确。所以,联合国的中文文字,还得附上法文或英文副本,来作“注释”。直接降低了汉语汉字的国际地位。7、造成了两种“断裂层”。中国大陆推行的简化字毛病多多,并不比繁体字优越,所以,没有得到台湾、日本、韩国和海外华侨的认同。几十年以后,中国大陆与他们之间,出现了汉字使用上的“断裂层”。并且,中国大陆自身,也出现了简、繁汉字使用上的历史文化“断裂层”。今天,这两种“断裂层”,给大陆自身和国外汉字文化圈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麻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大陆为了弥补这两种断裂层,又不得不搞“简、繁两种字体的转换”。1958年以后出生的人们,不认识繁体字,不能读历史文献。要读,就得学习繁体字。因此,成了一国两文,增加不必要的脑力负担。自从他们一意孤行地推行“简化字”之初,就有很多学者预见到了“简化字”是“弊大于利”的,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始终都受到很多人的反对。于是,在中国的语言文字学界,就出现了三派----“汉字罗马派”、“汉字保守派” 和“楷体升级派”。“汉字保守派”,不承认汉字楷体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凸显的一切缺点和问题,说汉字楷体是“完美无缺的”,“是汉字发展的顶峰”,“是不必改进的,不可改变的”。 从1955年以来,“汉字拉丁化派”,就一直占据着中国语言文字主导权。由于“汉字拉丁派”和“汉字保守派,两派都没有正确的语言、文字发展的理论作指导,是以错误对错误的混战,谁也说不服谁。这就导致了中国语言、文字发展的停滞和语言、文字在使用上的越来越混乱局面。自从,1983年台湾人和大陆人合作,仿照汉字机械打字机,调用汉字整字的做法,解决了在美国制造的英文键盘代码的电脑上,使用汉字编辑文件的难题以后(使用汉字编制电脑程序的难题是无法解决的),从1986年,美国制造的民用电脑,就在中国的台湾和大陆,得到了快速普及。 “汉字保守派”,以“汉字繁体跨越了电脑障碍,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为由,发起了又一轮的反对“汉字拉丁化”和“简化汉字”的学术大辩论。在这次以错对错的混战中,“汉字拉丁派”感到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了,在实践上也是碰壁难行,危机四伏了;语言、文字在使用上的混乱状态也与日俱增;于是,就利用自己占有的公权力,以“规范汉语、汉字”为由,在2000年10月31日,推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来压制反对派。 由于此《法》既无正确的语言文字理论基础,又无现实社会事实支持,所以,就出现了逻辑混乱、推论无据、判断失实和自相矛盾的现象。现列举几条: “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此“法”的第二章,共12条,规定了允许和不允许使用什么语言和文字。对比来看,第二章与第15条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既然“自由”,又为什么禁止汉人使用繁体字?目前,所谓的“规范字”,就是由“文字改革者”随意做出来的“简体楷字”。 其实,文字是一个体系,具有很强的系统性,不是一个杂乱无章的符号堆;每一个文字单体,都受系统性制约,都体现着系统性,发挥着系统性作用;文字的作用,是通过文字的系统性才发挥出来的,这是“表示语言单词的文字”与“直接表示事物的普通符号”的本质区别。“单个文字”离开其系统,就变成“普通符号”了。汉字楷体是一个系统,每一个楷字,都体现着楷体系统的特性:笔画形式、构字规则、整体形状、等等。例如,楷体系统里的“形声字”(正确的定义应当为“意、音结合字”),构字的规则是“偏旁表意”(实际上是提示字意)“主部表音”(实际上是口授读音)。如:“登、瞪、凳、蹬、噔、澄、镫、磴、櫈、鄧、嶝、燈、簦、覴、璒、僜、嬁、竳、墱、竳、憕。。。。。”这些字,都读“登”音;其各字的偏旁“目、几、足、口、金、石、山。。。。。。”,提示“字义”。搞简化字的人,把“燈”简化为“灯”,这就破坏了“登音”字族的统一性。如果按字族统一性来改,“登”字族应当全部用“丁”取代“登”。但是,把“瞪”简化成“盯”,与原先的“盯”相同了;把“澄”简化成“汀”与原先的“汀”相同了;把“僜”、“璒”、“ 噔”、“ 镫”简化为“仃”“玎”“叮”“钉”,也于“丁”字族的“仃”“玎”“叮”“钉”撞车了。 因此,“澄”、“瞪”“僜”、“ 璒”、“ 噔”、“ 镫”“澄”、“ 嬁”不可简化,还必须保持原样。所以,这样的“简化”,越搞越乱;并且,原先的“登”字族中的字,都是“意、音结合字”,读音从“登”。用“丁”代替了“登”,就失去了读音提示功能了,使“灯”成了“意、符结合字”。这就从结构和拼音上,都打乱“登”字族和“丁字族”的统一性。使本来很规范、很有规律的“登”、“丁”字族,变得无规律、不规范了,从而增加了学习难度。搞“楷字简化”者,搞出了2236个没有字族规律的“简化字”,使本来就已经混乱不堪的楷体系统更加混乱了。搞“楷字简化”者,把自己搞出来的“简化字”称为“规范字”。那么,以此论推,早有的8万多楷字(中华书局1994年版《中华字海》收字85568个。)和今后新造的汉字(不论什么体式的新汉字),就成了“不规范字”、“非法字”了;然而,按这个《法》的第十八条来看,不是汉字的“拉丁文”、英文,却成了中国的“规范字”和“合法字”。这岂不是亘古未有的世界上最大的“怪事”? 此《法》所说的“规范汉字”,是以什么“标准”“规范”出来的?《法》上应当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可是没有。那么,所谓的“规范”,也就成了个人的或者极少数人的脱离实际的和违反汉字发展规律的随心所欲的“乱规”。六十年来,中国停止了汉字楷体字系统的发展;出现了汉字退化变质;出现了汉字、英文混用;出现汉语朝着多音节词语言快速退化现象;等等,就是这种“乱规”的结果。这种“乱规”,也把中国大陆从“世界汉字圈”里“规”出去了。此《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这一规定,给中国的“中文信息系统”的发展,戴上了桎捁。为什么?因为,在“楷体系统”的基础上,是绝对不能建立起“独立自主的中文信息系统”的。所以,“中文信息”就不得不挂接在“英文信息系统”上,无法脱钩。在“信息起决定性作用”的现代,没有“独立自主的中文信息系统”,还能成为世界强国吗?要想与英文信息脱钩,就必须把目前的“汉字楷体系统”改进成具有系统性、规律性、规范性、便于电脑组字的、没有重码字的“新体汉字系统”。但是,这样的改进,就违犯了此《法》。所以,汉字就只能僵化在“楷体”状态不变,“中文信息”就只能永远寄居在“英文信息系统”的“屋檐”下苟延残喘了,中国只能永远成为美国的“网中之鱼”了。历史上,汉字的体式一直是随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而不断更新的,历史上已经更新过多次了。汉字楷体,在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信息时代,凸现出下列无法克服的4大固有缺点和10大问题,使中国在基础教育、信息处理、普通话推广、对外文字使用等等方面,让国家、企业和私人每年枉费的巨额资金,达千、万亿元,直接阻碍着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危害着中国的安全,更危及到汉语汉字的生存命运。所以,已经到了非更新楷体系统不可的程度了。但是,此《法》的第十五条,禁止了创造新的新的楷体汉字和汉字楷体系统的更新。因为新的楷体字和更新楷体系统,都不符合“规范”。新事物不断地出现,汉语的新单词就必须跟着创造,不然,汉语表达就不能精确。因为汉语增加新词,必须汉字的支持。所以,汉字新词不“与时俱进”地增加,汉语就不能“与时俱进”地发展,就会停滞、退化,一致被别的语言淘汰。 “以单音节词为基础的语言多载”的汉语,在今天发现了“汉语拼音原理”的条件下,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意、音双表”的、科学理想的、“无文盲”文字体式。然而,这种汉语汉字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导出的“科学理想的新体汉字系统”,即使优越于“规范字”一万倍,也是违法的。此《法》第十八条中写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拉丁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这第十八一条的内容,似乎仿照了日本人使用文字方法-----汉字与假名混用的方法。如果是这样,制定此《法》的人们忘记了一个基本常识----文字的基础是语言。日本把汉字与假名混用,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日语是单音节和多音节词并存的语言。“同音异词”多为单音节词,所以,在文字环境里,就必须用不同的字形来区分“同音异词”的含意;多音节单词,多为“音异意异”的单词,只听“词音”就能知道“词意”。如果用几个方块汉字来表示多音节词的一组“词音”,这就把“表意的文字”变成的“音节符号”了,这样,就会使人们分不清哪个汉字是表示“词意”的,哪个汉字是“音节符号”了。因此,就必须用区别于汉字笔画的“假名”,来拼写日语的“多音节单词”。这是日本人聪明的做法。在汉字文件里,让汉字与拉丁字母式的汉语拼音“文字”混用,就是拙劣的“鹦鹉学舌”了。因为,汉语和日语不同,汉语是以单音节词为主的语言,多音节词的数量很少,“同音异意词”占了整个汉语词汇的80%以上,(注意:汉语中的二级合成词,不是多音节词。例如:蜻蜓---是多音节词;清廷---是二级合成词)单音的“同音异意词”最多的达到200多个,所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构建的“文字”,根本区分不了。实际上“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是不存在,因为汉字具有无限的扩展性,即使对于新生事物,在已有的汉字中找不到合适的汉字来表示,也可以创建一个新的汉字来表示之。现在的电脑,不能用汉字楷体系统建立“独立自主的中文信息系统”,但是,完全可以创建一个“意、音双表新体汉字系统”,来更换楷体系统,来解决汉字楷体系统所存在的4大缺点和10大问题。“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大约指的是目前的美国电脑字库里没有的汉字吧?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创建中国自己的电脑产业来解决,而甘愿做美国的附庸呢?用26个英文字母拼写“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是让读者按汉语读呢?还是按英语读?如果按汉语读,人名“邱喜”、“邱希”、“邱熙”都拼写为“Qiuxi”,人们怎么区分这三个人?如果按英语读,还是不能区分“邱喜”、“邱希”、“邱熙”这三个人,况且, Q在汉语拼音中念“期”,而外国人往往念成“柯”;X 在汉语拼音中念“希”,而在英文单词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发音有不同。比如xylophone(竖琴)这个词的词首X的发音是;在exam(考试)这个词处在第二位的x发音是;在luxuary(奢侈)这个词处在第三位的x发音是,而在一些外来词如faux(赝品),处在最后位置的x则根本不发音。再如:地名 “衡山”、“恒山”这两座山名,都拼写为“hengshan”,让读者怎么区分这两座山?有人说,“分词连写”可以区分“同音异意词”。这种做法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例如“他拿出鲜鹿肉招待我们”。用罗马字母分词连写“ta nachuxianlurou zhaodaiwomen”谁能分得出“xianlurou”指的是“鲜鹿肉”还是“咸鹿肉”、“咸卤肉”、 “现卤肉”?又有人说,夹上区分词义的哑音字母,就能区分汉语的同音异义词了。例如:把“同通 痛 痛 桶 童 统 筒。。。。。穜”改为“tong tongatongb tongc tongdtongetongg tong。。。。。。tongaa ”。如果这样做,它比楷体字更难让人们学会。况且,如果有400个同音异意字,哑音字母要加多长?要多么难记?因此,把《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汉语的工具,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这种做法,既是不符合汉语语音多载的实际情况的,也是被1892年以来的社会实践所证明了的。尽管“汉语拼音教学”对于推行“汉字拉丁化”是徒劳的,白白浪费学生和老师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此“法”还是规定“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从这个《法》出台后的15年的实际情况上看,它 “规范”语言文字是假,破坏汉语、汉字是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不论什么场合,只要用拉丁字母,就不违《法》,只要用英语语音或英语语法说汉语,就不违《法》。像“尼尔麦商贸”、“乳酸左氧氟沙星”之类的中外语言混合的,莫名其妙的广告,遍地都见;中文文章里夹杂着大量的用汉字音译的英文单词或直接用英文字母缩写词的现象愈演愈烈,汉字文章,成了中外语言文字的“大杂烩”;具有最大影响力的中国的“中央电视台”的台标,不用中文而用“CCTV”。 今天的汉语拼音字母也是英文字母的,“CCTV”能拼出汉语单词“中央电视台”吗?据说“CCTV”是“中央电视台”的英文单词的“缩写”。但是,为什么不直接用中文,而非要用英文呢?中国是英国的殖民地吗?电视台的节目,不说“中国地理”,却说“地理中国”,不说“中国文化”,却说“文化中国”。。。。。。。,这种“邯郸学步”的违反汉语语法的做法,在美国、英国、俄国、新西兰、埃及、伊朗、希腊、印度、。。。。。。。。,有这些现象吗?为了迎合外国,把中文的褒义词或中性词“秀”、“门”。。。。。。,变成贬义词,等等,所有这些糟蹋汉语、汉字的现象,是不是违反了《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制订和拥护《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权威”们,怎么一直不出来说话呢?挟洋人以自大的“学阀”们,在既得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失去了“应有的学风”和“国格”,不惜出卖祖产,换得他们的“洋主子”的一句“OK”。此《法》的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有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语言、文字本身,仅仅是一种大众交流思想的两种工具,就如录音机、打字机、钢笔、纸张、筷子、镰刀、斧子、螺丝刀、扳手、汽车、等等普通工具一样。根本不具有政治性质,怎么会与“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关联上呢?因为小偷用拆装汽车轮子的“扳手”撬门别锁了,于是就订一个“扳手法”:“‘扳手’,只准用于做有益的好事,不准用于偷东西或打人之类的坏事”。如果以此论推的活,世界上的工具有几百万种,每一种工具,都可以被人们用来做好事和坏事,那就得订几百万种工具的“法律”了:“木棒法”、“斧头法”、“绳子法”、“菜刀法”、“汽车法”、“毛笔法”、“砚台法”。。。。。。类似这样的“法律”,必要吗?有人执行吗?怎么监督实施?商家把“大鳊鱼”写成“大便鱼”或制作“虚假广告”,或者有人散布“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和文件等等,那是“人”的错误,不是“语言、文字”本身的错误。所以,这些属于“商品广告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市政管理条例”、“刑法”的覆盖范围,不属于“语言文字”本身的管理范围。因为有的商家把“大鳊鱼”写成“大便鱼”或制作“虚假广告”,或者有人散布“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和文件等等,就制定一个“语言文字法”。这是把没有阶级性和政治性的“文字”,硬贴上“政治标签”,其实与“扳手法”一样荒唐。如果把“干”写成“幹”和“亁”或者其他形式的“新字”,或者不用“英文字母”代替楷字,就算是“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了。那么,用这个“法”的第二章所列条文,来判定人们是否犯法?中国现在有13亿人口,除了2亿不识字的幼儿和文盲以外,另外11亿人都会犯法的;使用汉字“繁体楷字”的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外国华人和日本人、韩国、新加坡人等等,都成了违法者。“法不责众”,这是基本的常识。一个让80%的人们都犯法的“法律”,还能执行吗?这个“文字法”虽然很荒唐,但是,有“法”就有“狱”。 “汉字拉丁化”派,就可以依据这个“法”的第五条,给反对“汉字拉丁化”的人们,和正确地升级更新汉字楷体系统的人们,加上这样的“狱”:不按此法使用汉语汉字,就“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过,人们也可以按照这个《文字法》的观点,来反诘制定此《法》的权威们:你们制定了“英文字母”的《汉语拼音方案》和这个《语言文字法》,不是要把中国统一到英国或美国去吗?。你们不经过“台湾”、“香港”人民的同意,就推行简化字,禁止使用繁体字,使大陆与台湾、香港使用了不同体的文字,不是“分裂中国”的行为吗?按照这个《法》,除了国家公布的“简化楷字”和“拉丁化”的拼音文字以外,其它形式的汉字和群众创建的“新汉字”都是非法的了,但英文却是“合法”的;除了“普通话”和英语以外,地方语言却是非法的。“液體的酸碱度”的繁体写法是非法的,把“液體的酸碱度”写成“PH值”,却是合法的。Pm2.5、CT、 DVD 、WTO、 CPU、 G20、GDP等等,这样的英文字母词都可以堂皇地加入中文文章的版面,这是符合此《法》的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有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就是照搬“英、美”国家的文字?搞“汉字拉丁化”?方块汉字,既是汉语的特性决定的最佳文字形式,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的文化标志。“汉字拉丁化”,既不符合汉语的特性和违反了汉字的发展规律,也丢失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标志。这种强傍外国文化的做法,必然会给中国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也让外国人嗤之以鼻。这个《法》虽然是没有正确的语言文字发展的理论依据的、完全违背了汉语、汉字的发展规律,脱离了广大人民使用汉语、汉字的实际情况、漏洞百出的,对于汉语汉字的发展只有阻碍和破坏作用、毫无积极作用的。但是,“汉字拉丁派”却可以利用这个“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强制推行“汉字拉丁化”和禁止“非法”语言、文字;能以此“法”为依据,对于汉字楷体(不论“简体”还是“繁体”)在今天凸显出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4大缺点和10大问题,可以放着不管;对于如何解决这4大缺点和10大问题,不予讨论。(因为这些缺点和问题,正是他们推行“汉字拉丁化”的借口。)对于民间提出的各种解决4大缺点和10大问题的方案,不与理会(因为别人的方案,都是“非法”的。)“汉字拉丁派”也认识到不改变汉语,“汉字拉丁化”是行不通的,于是,就趁“改革开放”之际,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从1980年开始,推行 “全民普及英语教育”。虽然在实际工作中,能用上英语的人不到万分之一,他们还是把英语作为小学、中学、大学的主要必修课程。再加上崇洋媚外的“买办集团”的炒作,于是,中国就出现了只有奴才国家才有的现象:从幼儿园到大学,全部学英语;从考学到考公务员,再到招收环卫工,都把英语作为必考项。有些大学招生,可以免考中文,但是没有一个大学免考英语的。这样,就出现了在科技、文化、教育、政治、等领域里,故意让英语、英文挤占汉语汉字位置的情况,出现了“鸠占鹊巢”局面。这种局面,就必然使汉语向着多音节词的英语靠拢,使汉语逐步倒退到人类语言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倒退回5000年前的多音节词为主的汉语阶段;汉语的退化,必然使目前“表意”的汉字蜕变形成“音节”文字,比目前的英文还落后一个发展阶段。既然落后,就必然被淘汰。所以,就必然使汉语、汉字迅速地向着停滞、僵化、衰落、退化、变质、消失的深渊跌落了。所以,汉语就由世界上最易学会的、以“言简意赅、丰富精确”著称的最先进的语言,变成冗杂啰嗦又不准确的落后的“杂烩菜”了。这样,就为“汉字拉丁派”,鄙弃汉语、汉字,提供了“理由”。“汉字拉丁化”的做法,很早就被广大人民的社会实践证明,是根本行不通的,为什么“汉字拉丁派”,还一直不肯认错而坚持继续推行呢?因为在“汉字拉丁化”和“简化汉字”的推行过程中,已经造就了一个从上至下的“既得利益网络”,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他们丢弃了“学者风格”,变成了“学阀”。当然,“学阀”的出现,也不完全怪罪于个人,主要原因还在于专断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体制。“专断”就压制自由竞争和学术争鸣;没有竞争,就没有发明、创新科学技术的动力;没有学术争鸣,“学阀”自然就滋生了。 “汉字拉丁派”的做法,与“汉字保守派”的做法,虽然有别,但是,同样能够达到促使汉语、汉字向着停滞、僵化、衰落、退化、变质、消失的深渊迅速跌落的效果。这样,他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最终实现“汉语英语化”、“汉字拉丁化”了。总之,这个《法》,在保护错误的同时,又灭掉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还堵死了楷体系统的更新之路。这样,就使中国的“语言、文字的学术领域”成了研究商讨的禁区,令广大的语言、文字学者“噤若寒蝉”,以便于“汉字拉丁派”和“汉字保守派”,把汉语、汉字引向退化、衰落、灭亡之路。 事实上,语言、文字属于“大众通用工具”,就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具、文具、餐具等等普通工具一样,人们是否使用它,完全由工具的使用价值决定的,与政治无关;人们对一种工具,选用什么样的功能、款式、怎么使用、该不该改进、更新,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会晓得的,无需别人作什么“规定”来强制。任何工具都必须随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升级更新的,即使用法律规定不变,也是制止不住的。假如你今天对农民下命令:“为了‘低碳、环保’不准用拖拉机耕地,只准使用牛拉木犁耕地。”看你的这种脱离实际的“命令”,有谁会执行?每一种语言、文字是否为广大民众所使用,是由这种语言、文字给人民带来的相对利益多少决定的。给人们带来的相对利益多,人们就用它,给人们带来的相对利益少,人们就淘汰它。除此以外,任何强制手段都是无效的。所以,国家政府只需为人们提供学习和使用“通用语言和文字”的便利条件就可以了,无需用法律来强制人们使用什么语言、文字,不使用什么语言、文字。世界历史一再证明,即使被别国征服的民族,政府强行禁止他们放弃原来的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政府规定的语言、文字,也是无效的,反而加大了他们的民族反抗情绪。今天,只要商家想把自己的商品推销出去赚钱,商家在制作“商品说明书”或“广告”时,就绝对不会用“甲骨文”的,因为他们知道,今天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是看不懂“甲骨文”的。广东、福建、浙江、上海、西藏、新疆的人们来“中原语区”出差,不用别人“规定”强制,他们自己就知道必须说“中原话”的,不然,他们就无法与当地人打交道;反之,“中原语区”的人们,到广东、福建、浙江、上海、西藏、新疆出差,不用别人“规定”强制,他们也会自觉地学习这些地方的“方言”的,不然,他们也不能同当地人打交道。反之,今天在学校中普遍推行“普通话教育”,学生学会了“普通话”,回到他的当地“地方语言”人群中,都说“地方语言”,把“普通话”丢在一边。为什么?在地方语言环境里,“普通话”没有“地方语言”的实用用价值高。因此,“普通话”只能作为“官方通用语言”或普通大众的“第二语言”,是取代不了“地方语言”的。这就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地方语言”的原因。人类工具发展史一再证明:凡是大众实用工具,从发明到改进提高,都是处在社会生产第一线的人民大众首先发起的。例如:刀笔改成毛笔,毛笔改成钢笔,钢笔改成打字机。。。。。。。。,手工抄写改成排版印刷。。。。。。。。,全不是国家政府的命令指使的,而是使用者们为了提高文字处理工具的使用价值而自觉改进的。凡是大众工具的更新换代,都是处在社会生产第一线的人民大众首先启动的。文字是表示语言单词的一种书写符号系统,也是一种“大众通用工具”。汉字的基本特性,是由汉语的基本特性决定的。汉字从诞生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它的体式发生过多次更新。这种更新的动力,也不是国家行政命令,而是广大使用者为了提高汉字的使用价值自觉而为的。国家政府,只是在新的汉字体式普遍传开以后,不得不予以认可罢了。中国历史上,秦国统一六国后,发现由于周朝分裂了500多年,原来统一书写的文字,在各国也发生了“变异”,于是动用国家法规强行推行“小篆字”,得到的结果是失败的:“小篆字”没有推行开,反而民间的“隶体字”迅速普及到全国了。唐朝皇帝李世民,开国后,发现政务很多,行文量很大,书写较慢的“隶体字”很不适应当时的行文需要。为了提高官方文件的处理速度,需要把书写较慢的“隶体字”换成书写较快的“行书字”。但是,李世民很聪明,他没有动用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强行规定人们“必须使用行书字(以王羲之的兰亭序为范例)”,“禁止使用隶体字”。而是采用“引导”的方式:让几个很有影响的大臣宣传“王羲之”的行书字,宣传李世民如何热爱王羲之的“兰亭序”,利用社会上的人们“崇上”和“跟风”心理,因势利导,让书写又快又美的行书字和真书字,在全国很顺利地很快地取代了书写较慢的“隶体字”。清朝政府推行满语满文,因为满语是落后于汉语的一个语言发展历史阶段的语言,所以,满人入住中原50年以后,满语反而被汉语给取代了,满人都说汉语了,都用汉字了。所以,语言、文字的发展变化,是由它们的客观规律所支配的。人们只能遵循它们的规律,因势利导地发展他们;如果违背它们的发展规律,任意乱为,即使一时得逞,也是暂时的,最终还是要彻底失败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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