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运动的轨迹-----续 9----15节
9 酋长国家的社会制度 国家出现的初期阶段,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酋长国王具有支配国家一切的权力,国家的一切决策,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国王的权力至高无尚,国王可以随意更改任何”制度”;但是,为了把他的权力使用得更有效,他还组建了一班策划、实施、监督等统治核心人员,并随时听取这班人的建议。为了他们统治集团的私利,把国家中的一切都收为国家所有。原先,在一个部落所占领的范围内,土地、山林、河流、野生动物、植物等等自然物,都是本部落公有的,在本部落内,是谁取了谁用的,所以,田地也是谁家开垦的就自然归谁家所有,每家都有自己的私有田地,而现在国王把全国的土地都定为官有的,把人员和田地随意调用。有些人被分给他的统治集团的家庭当奴仆,有些人被分配去当种田农,有些人被分配去当兵丁、工匠、畜牧、渔猎等人员。人们被迫离开自己的田地,撇下的田地由国王另派人来种植。这样,私人田地就变为官方的田地了。各类生产人员都按国王事先规定的数量上缴自己所生产出来的物品,剩余部分才能归自己所有,这样国家中除了国家统治集团和村落的头领、族长以外,其它劳动者就都成了他们的”仆人”了(仆人与奴隶的共同点是,都向主人提供无偿的劳动或物品;区别点是,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象牲畜一样地对待,而仆人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有自己的家庭和一些私有财产)。为了把这种制度下的种田人、工匠、畜牧、渔猎等人员,与家庭中的”仆人”和”奴隶”区分开来,我把这些劳动者统称为”贡民”或”平民”。在社会分工上,从国王到贡民、仆、奴,都是世袭的,保持着明显的固定的阶级界线。 他们这样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凭着自己的统治权力来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果实,供他们任意享受。这种制度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因为田地不是私人的了,种田人就没有改良田地,提高生产技术的长远打算了;又因为生产出来的物品被官家随意收去,所剩归己的不够生活所用,使他们越来越趋向穷困,劳动者们也就没有生产积极性了,劳动者们往往以怠工、逃亡、藏粮等方式进行反抗,或聚众起义。 这种官田制,使国家的农业等各种生产逐步趋向衰弱,人心不稳,国力下降。当有外国进攻时,往往就失败或者被外国消灭了。在国内劳动者的斗争和国家之间的战争教训下,有些国家的统治者们逐步认识到了官田制的害处,迫使他们采取官田私种或官田、私田并存的制度,逐步向田地私有化的方向转化了。在官田私种的制度下,国王仍然把国家的土地都定为官有的,但是,国王不再随意给人们分工了,把田地分给各家种植,国家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变。田地不准私人买卖,只准由国王的各级官员分配给各家使用,国王和各级统治者们,以贡赋的形式向种田的和作工的收取所需要的一切物品。在官、私田并存的制度下,国王仍然把全国的土地都定为官有的,允许平民自己开垦荒地暂时归自己私有。但是国王仍然可以把一些私有田地收缴为官田,奖赏给他的家族人员或他的大臣们,这种被收缴的田地上的人们就被赶走了,或者给他们留有少量田地。这些被夺去田地的人们可以在荒地上再开垦田地归自己私有。统治阶级的家庭一般都占有较多的良田,他们的田地靠仆人或奴隶来种植。一般平民只能具有力所能及的田地。因为在地广人少,荒地任人开垦的情况下,靠人的体力劳动,一个人的种植面积是不会多的。国王向所有的平民都征收贡赋,以供给国王及军队等人的需用。这种变化,使平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社会物质财富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国王仍可以无偿调动平民来为国家筑城建官,修路挖河,作工打仗等。 还有一些官、私田并存的国家,又通行着奴隶劳动的制度。这样的国家,原先国王把战争俘虏集中起来,叫军队看守着,强迫他们参加只有大型集体劳动才能完成的工程,如修路、挖河、筑宫、建城、开荒种田等,当这些工程完成以后,国王就将他们当作劳动力卖给田地较多的人家当奴隶。由此引发了奴隶制度的出现。这样,在酋长国家时期,从国家制度上说,就有官田制国家,官、私田并存制国家。在往后的时间里,随着酋长国的并吞扩大,国家又发展为分封领主制国家了。 10 奴隶的出现 在部落战争初期,战胜者只是侵占战败者的财物和田地,把人员赶跑,把反抗者打死。到后来,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一个人的生产劳动能养活两个以上的人了,抢占的田地又缺少人员种植,国家出现以后已有了镇压敌人的机构了,这时,官、私田并存的国家,有的就以抢夺别国的领土和人员为目的发动战争,国王把抢夺来的人员用军队看管着,驱使他们为统治者们的家庭开荒种田、役使做工或为国家进行大型集体劳动,成为国家的奴隶,把妇女儿童分赏给他的家族或部下作奴隶。当国家的奴隶不用时,国家就把他们卖给庄园主作奴隶或平民(自耕农)。这样的国家,对奴隶作了很多镇压处罚规定,形成了一套管理和使用奴隶的制度。因比,这些被抢来的外部落人员,受到严重的歧视和虐待。把他们当作会说话的牲畜,女的被称为奴,男的被称为隶。只给奴隶维持不死的最差的食物,强迫他们进行艰苦的劳动,奴隶如果不听主人的话,就遭到主人的严厉体罚,如果逃跑,被主人抓到后就被处死。为了防止奴隶逃亡,奴隶主给奴隶脸上烙印,脚上带上镣栲,夜间关到牢里等等,奴隶成为奴隶主的一种私有财产,可以被随意买卖。这种使用奴隶劳动的制度形成以后,奴隶的来源便不只是战争中的被俘人员了。因为奴隶可以买卖,一些强盗便从这一地方劫掠人员到另一远地去卖,被卖的人员被买主强迫作奴隶;还有些穷人,为了生存,被迫自愿给富人家当奴隶。因比,奴隶制度就这样延续下来了。由于奴隶主残酷地压迫和剥削奴隶,致使奴隶阶级的反抗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国家对奴隶阶级的反抗斗争进行残酷地镇压。 在实行奴隶制的国家社会里,人们被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们被称作贵族,他们占有奴隶,也叫奴隶主;奴隶,是被奴隶主霸占人身权利的人员,被称作贱民,他们处在社会地位的最底层;处在贵族和奴隶之间的是自由民,他们相对奴隶来说比较自由,被称作平民,这些人员占社会人口的多数,平民一般自己有家庭和土地,靠自己生产劳动过活,按国王的要求向国家贡献物品和付出徭役。有些富有的平民,如村落或氏族的头领通过物品交换也占有奴隶,供家庭役使,他们成为小奴隶主。奴隶和奴隶主是两个经济利益直接对立的阶级。他们之间构成了一种人为的强制型的社会生产关系,这是一种为了剥夺他人的劳动果实,也必须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的野蛮的生产关系。在生产工具原始,种田养畜全靠人力的情况下,谁占有了他人劳动成果,谁就富有,而在原始蒙昧时期,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方式,除了直接抢夺外,就是直接逼迫他人为自己劳动。以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成果为目的的奴隶制度就是这样产生的。这是赤裸裸的强权制度。在实行奴隶制的国家里,平民(相对奴隶而言又叫自由民)占社会全人口的95%以上,如果小于这个比例,社会就必然出现危机了。在有些国家里,虽然在国家之间的战争中也出现过大量的战俘,国家也曾大量使用过战俘进行大型集体劳动来完成国家工程,却没有因此而形成奴隶劳动制度,一种原因是该国的民族团结心理和民族仇恨心理强烈,人们不能容忍外国外民族的人员在自己的国家里存在,要么把战俘杀死,要么用战俘向敌国交换财物土地等;再一种原因是该国实行田地官有制,所有的平民都成了官员的奴隶,无偿地为各级官员贡献一切劳动果实。这样的平民,称为“贡民”。统治阶级的人家都可以随便无偿地使用“贡民”,没有必要使用战俘当奴隶了。而“贡民”是没有使用奴隶的权力和物质条件的。所以,在这样的国家,战俘奴隶就没有形成,更没有出现买卖奴隶的制度。再有一种原因是,有的战胜国占领了敌国领土以后,不是强迫这块土地上的人们给他们当奴隶,而是派领主进驻此地,来管理他们,叫他们当“贡民”,这种政策,能有效地瓦解敌国,所以,为很多国家所使用。因此,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没有出现过奴隶劳动的制度。使用奴隶劳动的现象,并不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生产组织需要的结果,而是一种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结果,因此在阶级存在的各个时期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使用奴隶劳动的现象,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况且,在长达5000年的有文字记载的世界历史中,在任何存有奴隶劳动的国家里,奴隶人口占全社会人口的比例,都没有超过1%。所以,把”奴隶制”作为划分人类社会分期的标志,是不科学的。 11. 分封领主制国家 酋长制国家和分封领主值国家,都是建立在土地官有制(名义上是国有制)和手工劳动经济的基础上的。所以,它们的兴、亡就随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和经济组织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了。 各个酋长国家的统治集团,为了他们的私欲总想不断扩大国土和势力,因此,国家之间的并吞战争连绵不断,战争的结果,逐步使一个地区的国家减少到只有一两个了。国家少了,国土大了,人口也多了,原先的国王直接的统治方式就不适用了,于是国王就采取了分块统治的方式。国王把新夺取的地区,划块分封给他的家族人员或他的大臣们,令这些人到这块地方当统治头子,这块土地就成为这个头子的领地,他就是这块领地的领主了。为了防御当地人民的袭击,他便仿照国王的作法,修筑一个城堡,将本家人员和军队等都驻进去,也仿照国王的作法,建立起国家机构。这些分块地面上的头子(又叫领主),称作侯王或藩王,这块地面就称为分封国或叫诸侯国,老国王称作宗主国王。 侯王也仿照国王的作法,再把国内划分为几个小块区域,派家族人员到这小快地方去当头领,这个小头领在这个地方建筑一个庄园,并占据大量田地,称为庄园主。庄园主直接统治着他的地盘上的各个村落,村落的头领再管理着本村的各个姓族的族长,这样,就从上到下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国家统治网络。侯王把本国的一切,都视为国王分给他的一份私有财产;庄主也把自己所管辖的地盘上的一切视为侯王分给他的一份私有财产。庄主可以命令平民向他贡献物品和出徭役,庄主也必须服从侯王的指挥并按侯王的规定向候王贡献物品和征调徭役,并按侯王规定办法对庄园进行的管理,侯王也必须服从国王的领导,按国王命令办事,向国王贡献物品和征调徭役,当发生战争时,派兵参战等。侯王和庄主都可以全权作主处理本地盘内部的事情。分封领主制国家,从上到下的统治方法与酋长国的统治方法,有较大的改变。最大的改变是在“人治”为主前提下,增加了“法制”的内容。这是因国家地域广大、交通不便、情况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而逼出来的做法。国王仍然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国王可以根据大臣会议的建议或自己的需要,随时更改任何”制度”。 在社会分工上,从国王到奴仆,都是世袭的,保持着明显的固定的阶级界线。这些都是“法定”的。从此,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了全“法制社会”。不要以为全"法制",就能把社会治好。领主阶级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国家也是有法的,也是“法制”的社会,他们也提倡“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为什么他们的“法”形同虚设?问题的关键,不是执法人的能力或思想问题,而是这个“法”能否适应当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规律;能否充分发挥大多数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能否使科学技术得到快速发展,能否使民富国强。只有适应当时社会性质和使民富国强的“法”,才具有治理这种社会的能力,并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和自觉执行。分封领主制国家内就存在着宗主国、领主国、庄园三个统治层次。在大国以下,便出现了几个小国,小国各自为政,治理本区事务,这种层层分封,层层自治的统治方式称为国家分封制,或叫封建制。这在人口希少,交通不便的情况下,是必然采取的统治方式。这种方式为国家分裂埋下了种籽。分封领主国家时期,有些国家实行领主(贵族)共和制统治方式;有些国家实行国王专制的统治方式,这两种统治方式的国家,都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在这种等级制度下,人们被分为两大基本等级,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统治阶级内部又存在着官位等级制度;在被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义务等级制度。这各种等级之间,存在着政治,经济地位的重大差别,各等级中的人员之间不能平等相处,由下至上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线。 这个时期的国家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官田农奴制国家,官、私田并存制国家和私田奴隶制国家。在使用奴隶劳动制的国家里,由于当时生产工具原始,人力劳动生产率低下,人口相对土地比例很小,荒地任意开垦,各家能占有多少田地,全由各家的劳动力多少或占有奴隶的多少而定,因比人们不把田地作为家庭生产的中心要素和人们争夺的主要目标,只有奴隶才成为中心要素和主要目标,人们都把占有奴隶的多少,作为衡量是否富有的标准,因为只要有了奴隶,就可以为自己多开垦田地,多种植、养畜,得到较多的财富。当然,使用奴隶的家庭还是少数,除了统治阶级和很富有的家庭之外,大多数家庭属平民家庭,他们没有资格或财力据有奴隶。社会形成了三个阶级:贵族、平民、奴隶。贵族是统治阶级,平民和奴隶是被统治阶级。贵族是国王本家族成员或受到国王赐封的官员的家庭成员,贵族实行世袭制,贵族永远都是贵族,贵族相对平民来讲享有很多特权。只有贵族才能当官,才能接受文化教育,任何时候,平民和奴隶都必须尊敬和服从贵族。国家对贵族的法律与对平民的法律及奴隶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在有些国家里,统治阶级还包括祭祀教会等神职头目,在国王把一种神教作为国教的时期里,这些人员受到统治阶级的豢养,成为统治阶级的重要助手,这部分人员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的支柱。 平民有少量田地和工具或有一定的简单的手艺,靠一家劳动自谋自食,必须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以贡赋的形式,缴给统治者们。平民永远是平民,平民与贵族不准平等相处,不准通婚,不准平等交换物品,平民只有向贵族贡献。平民的衣食住行,言语礼节等等,都必须低于贵族,并有明显的区别。奴隶永远是奴隶,奴隶不准建立家庭,由奴隶主指定男女奴隶合居,生了孩子仍旧是奴隶主的奴隶。统治阶级为了保持他们的统治秩序,国家从制度上对贵族,平民,奴隶和贵族内部中的各个等级都作了严格细微的规定,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这是为了压制被统治阶级起来反抗而采取的办法。同时,在统治阶级阶级内部,按官级分等,国王,领主,庄园主,包括村落里的小头目,都必须在各方面界线分明,不准逾越混乱,特别强调下级必须绝对服从上级,全国必须服从国王;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下犯上,并把它作为一项主要刑律规定下来。这是为了防止他们内部争权夺利而采取的办法。在使用奴隶劳动的国家里,社会生产劳动主要由平民和奴隶来承担。从国王至庄园主都使用奴隶为国家或家庭进行劳动生产,当奴隶不够用时,便征调平民出徭役。在官田农奴制国家里,基本与奴隶制国家一样,国家实行的也是严格的阶级和官级等级制度。社会阶级分为贵族、平民(一般占全社会总人口的90% 以上)和农奴。贵族是统治阶级,平民和农奴是被统治阶级。贵族是国王、领主和庄园主家族。平民是庄园主以下的村落的头领、族长和有一定私有财产的独立劳动者家族。其他劳动者就是农奴或奴仆们,这些人被统治阶级称为贱民。平民有少量的官田,自劳自食,上缴贡赋。贱民处在社会的最低层,但他们也不象奴隶那样受到非人的待遇,他们可以成立家庭,靠贵族分给他们的份田劳动生活,他们能得到多少生活物品,全靠贵族们的赏赐,他们被贵族束缚在份田上,自由程度很小。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机器所需要的一切物资都由贵族自己筹集,对统治阶级来说,哪些东西是国家的,哪些东西是其家庭的?两者之间是没有界线的,既是国家的也是他们自家的。统治阶级所需要的徭役、兵役等等,自然都由农奴和平民来承担了。在官、私田并存的国家里,国家也是实行严格的阶级等级制度和官级等级制度,统治阶级---国王、领主、庄园主等为贵族,他们据有大量的官田;被贵族允许有少量私田的农民叫平民,他们占社会总人口的大多数。他们必须首先给他们的领主或庄园主做完官田里的活,才能来做自己私田里的活,并承担一切徭役和兵役。另外,有一些被贵族强迫为其家庭服务的奴仆、在贵族办的各种作坊里做工的工匠手艺人;如制陶、酿酒、制盐、炼铜等人,被统治阶级称为贱人。他们基本上处在时刻被管制的状态下劳动,他们的劳动强度大,生活待遇差,他们可以成立家庭,但必须世代为奴。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统治阶级不参与社会生产劳动,他们只是坐享其成。从国王到庄园主都是家长式的管理方式,都是一个人说了算,独揽一切权力,没有能够限制他们的东西。因此,他们任意所行,奢侈无度,总是最大限度地搜刮人民的劳动果实,来满足他们不断膨胀的私欲,不到人民的一切财富枯竭,他们再也搜刮不出来了不止。随着他们统治时间的延长,统治阶级人员也随着增加,劳动人民的负担也就越来越重,越来越贫困。因此,在这种社会关系中,阶级斗争的出现和逐步激烈化是必然的,社会便一直处在不安和动荡状态中。在这一时期,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出现过大规模的奴隶和平民起义的战争。这是劳动阶级被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得无法生存时,必然出现的情况。这种土地官有制和由此而导致的分封领主阶级的国家体制,史称封建制度。在中国,直到秦、汉以后才逐渐被土地私制和地主阶级的国家体制所取代。在欧洲,则直到公元后中世纪,才结束。 12 领主制国家的社会作用 人类社会由部落组织发展到国家统治,是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的进步,对于发展一个地区人们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的组织力量比部落组织强大而且严密,地域也比部落范围大得多,这样就可以使较大范围内的人民的生活,得到相对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战争给人民带来的灾难,使人民得到一些机会发展生产,使社会得到一些进步。二 。在部落酋长国时期,由于各个部落所有范围较小,部落头领对本部落人员的管理,只要口讲身率就可以了;在发展为国家以后,地域较大了,人口较多了,国王再以口讲身率的方式指挥部下就不行了,这促使他采取了增加助手和分层统治的方法,实行这种方法,就必须从上到下统一思想,统一法规并作到及时下达上传,这就必须有一帮专门从事治理方法的制订和实施的人员;还要有一批为统治阶级和社会服务的人员,如管事、武士、星相、医巫、艺术等人。这些人构成一批从事脑力劳动的集群,由此出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社会分工。这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社会劳动的第一次大分工。这些脑力劳动人员对他们所从事的工作进行了不断探讨和研究,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和理论。对社会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三 、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们,都是被统治者,他们在统治者的逼迫下,不得不生产更多更好的物品,以满足统治者们的需要,这就促他们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改进生产工具,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统治阶级大批使用奴隶劳动和不定期地征调平民集中起来劳动,为他们修筑城堡宫殿,制作兵器,垦荒种田,制陶制盐,酿酒榨油、织布鞣革,运输打仗,修河筑路等等。集体劳动需要有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者,这些人在劳动实践中不断总结大家的劳动经验,集中集体智慧,创造了单个劳动者不可能有的劳动成果,出现了一些创造发明。一些好的技术得到推广。例如建筑城堡、宫室,需要测量计算,由此促进了数学的发展;需要木石材料,促进了人们对建筑材料的认识和研究,也促进了对有关工具的改进和发明等等,此时期制陶技术得到较大的发展。不但讲究实用,也讲究美观,外表装饰一些花纹等物。炼铜技术就在这一时期出现的。人们在开凿石料时,偶尔发现了含有很多黄色亮点的石头,有些亮点比较大,就砸下来拿着玩,挂在身上当装饰品,这些黄色的东西,就是自然金块或铜块。陶工开始把这种东西安在陶坯上,想将它烧结在陶器上当装饰物,可是当出窑时这些东西全被火烧化了,陶工们从窑底的炭灰中发现了这些东西的熔化物,它们凝结成大块了,比木骨陶更坚硬,由此使人们知道了炼取黄色金属的方法。人们最先炼取的金属大约是金或铜。因为铜矿比金矿分布更普遍,所以人类最先发明了铜器来代替石器。然后人们逐步发明了用铜制作各种各样的工具,它比木器石器优越很多,从此人类的生产工具进入了以金属为主的历史。人们不断发展冶炼技术,后来又发明了炼锡炼铅炼银炼铁等技术和合金技术,金属工具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尤其炼铁技术的出现,使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提高了千百倍。从此出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农业上使用畜力犁地代替人力挖地的办法,得到很大推广,使农业出现了一个大发展的局面。农业的发展,带动了其它各方面的发展。从体力劳动人群中分离出来的神职人员巫师、祭司等人,一般都兼作治病医疗,采药炼丹等事,他们世代相传,不断总结医疗经验,促进了医术医药的发展,从而提高了人口的成活率和寿命,促进了人口的增长。他们推行的炼丹术,虽然被他们附以迷信色彩,但有时也意外地发现一些无机药物和发现了两种以上的物质的化学反应规律。在当时虽然得不到科学的解释,却促进了人们对世界物质的深入认识,为自然科学的进步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帮助。用于人们特别是贵族的衣、食、住、行的各种物品的制作的手工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为满足贵族的奢侈生活的要求,布料衣饰等穿戴物的制造,出现了很大改进,布匹由原来用粗糙的葛麻之类的自然植物纤维编织,发展为用精细纤维纺织,出现了以蚕丝,棉絮等为原料的纺织布匹,人们的衣服也由原来的披挂捆绑变为缝纫穿戴了,一些增加美的工艺装饰物品也制作出来了.四、由于使用雇工或奴隶集体劳动、生产工具和技术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产品增多了,生产联系的范围也扩大了,从而,出现了以盐、陶、铜、铁等为主的商品生产。除奴隶主组织奴隶进行集体专业商品生产外,一些平民家庭也将自己生产的多余的工具或日用生活物品、工艺品等进行出卖。由于国家范围较大,商品交换的品种及范围也比从前扩大了。由于贵族们有了富裕财物,并且过奢侈的生活,由此在贵族之间,各国之间也出现了物品的交换。这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性物品交换活动,从而出现亍一些简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随着社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商品生产也得到相应的发展,商品交换的中介物也逐步趋向统一、单一和固定,最后固定为一种刀或铲。当金属发明以后,用于商品交换的中介物也由原先的自然物变为国家法定的铸币,即用金属制作的刀或铲的小模型来取代实际的工具刀铲。由此,一种专门充当商品交换中介物的东西—货币,便出现了。专用货币的出现,标志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已发展到较普遍的程度了。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通过商品交换的关系开始表现出来了;但是由于社会生产是一家一户单独进行的,所以这种关系还是不密切的不明显的,不为人们所重视的。货币使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在形式上分离了,货币的基本功能初步形成了;后期出现了金银贵重金属,金银又成为一种具有实际价值的自然货币了,社会上出现了金银自然货币与国家法定铸币共同使用的局面。 五、国家管理、生产技术、社会交往的发展,促进了语言和文字的发展,早在部落酋长时期,用以帮助人们的记忆和计算的符号就出现了。这种符号开始以实物图形的方式出现,后来随着不同民族的语言的发展。文字出现以后,出现了文字适应语言,语言适应文字,两者互相促进的情况。到了国家出现以后,因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社会分工,便使语言和文字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语言表达方式、词语、语法、语句及文字记载方式在一个国家内趋于规范化和统一化,文化用品也出现了多样化,与文字同时发展起来的还有图画,工艺品等。领主国家社会时期取得的这些进步,是这种国家的客观作用的结果,是统治阶级主观意料不到的,它是以牺牲奴隶和平民的生命和血汗为代价的。 13封建领主国家王朝的更替及其义意 国王为了维护他的统治地位,在他的国家内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统治网络,颁发了各种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律及约束统治阶级内部人员的律令,以保正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由于国家统治网络上的每个当权者,都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都用这个工具来榨取农奴,奴隶,平民和下级人员的财富。这就导致了各级统治者与其下级,平民和农奴,奴隶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这种斗争,随着各级统治者的私欲的膨胀逐步趋于表面化和激烈化。 刚建立的封建领主国家,其统治阶级的人员都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他们是团结的。所以,国家的各项律令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国家机构能正常运行,社会秩序能够按国家的要求维持不乱。但是,随着时间的增长,统治阶级人口越来越多,其生活奢侈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而使农奴、奴隶和平民的负担越来越重,农奴,奴隶和平民的反抗也就越来越激烈,致使到处都出现农奴、奴隶和平民揭杆起义的情况;同时,各封建小国,随着国主的几代更替,与其宗主国国王的家族关系逐步疏远了,在征调贡赋、执行政令等问题上,因各自利益上的矛盾,导致思想上的裂痕逐步扩大,各小国国主对宗主国国王的政令逐渐出现了抵制现象,独立性越来越强,宗主国的力量也就越来越弱了;各相邻小国之间也逐渐出现了边界矛盾和其他利益矛盾,并逐步发展成小国之间的战争,各小国不服宗主国的管理,只顾发展自己的力量和扩大地盘侵略邻国等等,致使宗主国家出现了分裂。宗主国力量的削弱和封建小国的独立,还会因国王及其身边的大臣们的争权夺利而引起和加速。他们都是制订和执行国家纲纪的人,但是,当着他们感到这些纲纪限制了自己的欲望要求时,便不去遵守和执行了。由此造成了其统治力量的削弱和统治网络的破损。随着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的增多,这种破损也就越大,以致造成国家机构不能正常运行了。国王的指挥失灵,国家纲纪松弛下来了。国家纲纪松弛以后,统治阶级忙于内部斗争,削弱了对分封小国的管制力量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力量,为各小国闹独立性提供了机会,也为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宗主国衰落的同时,必然有几个封建小国强大起来,或者一个最强的小国战胜了其他国家,成为新的宗主国;或者有几个小国势均力敌,便被分裂成几个独立的国家了。这样,就实现了封建王朝的更换。 通过武力实现封建王朝的不断更替,是解决封建社会根本矛盾的必然途径。因为封建制度实行的是家天下,世袭终身制,统治阶级是这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至死不愿改变现行制度和社会现状。但是,人口、生产技术、生产工具等这些社会生产力的要素是在不停地发展的。如果旧的社会制度不随之改变,以适应新的情况,便使社会再生产发生障碍,这种障碍如果得不到排除,并且越积越多,最后达到生产者不能生活下去的程度,社会再生产不能继续下去了,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情绪达到了高潮;另一方面,在以家庭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私化是必然的。权力的私化必然导至制度的弱化,弱化到一定程度,国家便开始腐败,国家的腐败必然导至统治阶级内部的分裂和被统治阶级的剧烈反抗,因为旧统治者们不愿自动放弃权力,新兴起的统治集团便只有通过战争或宫廷政变武力夺取了。 领主社会时期的王朝改换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战乱灾难,但是,只有通过更朝换代,才能解决前朝无法解决的一些重大矛盾,产生一些适应新的生产力要求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前进。 在各封建小国乘宗主国的衰落而闹独立的时候,又面临宗主国和相邻小国的压力,为了抵抗这些压力,就必须加强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为此,一些小国便采取了缓和阶级矛盾和便民休养生息的改进措施:如让奴隶可以用战功赎身,不准随便杀害奴隶,禁止一些虐待奴隶的酷刑,减轻农奴、平民的贡赋徭役,允许农奴开荒种田,推广先进生产技术,文化教育扩大到平民,缩小用人等级界限等等。这些改进措施,一旦被各小国仿效或这个小国取代了老的宗主国后,便成为国家认可的制度了。不过因国家之间互相吞并造成的更朝换代,对社会发展是否起促进作用,要由吞并别国的国家是先进国度还是落后国度而决定;再者,有时一个小民族国家吞并一个大民族国家后,往往最终不是被大民族赶走就是被大民族融化了。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程度内,生产关系还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还没有出现新性质的对立的两个阶级之前,更朝换代只是原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人取代另一部分人的变更,虽然有时对社会进步起一些促进作用,但国家性质不会改变。所以,在封建领主社会生产方式下的更朝换代,不论发生多少次,不论哪一伙人夺得政权,国家仍然是领主阶级的国家;新的国家仍然循着前代宗主国的兴衰规律,被后来强大起来的小国所取代,再次出现王朝更替或分裂。 14地主与佃农的出现 早在酋长国时期,因国王把田地官有化,使劳动者与田地分离开时,就显示出了很多矛盾问题,阻碍了农业的正常发展。但这种制度符合统治者的利益需要,所以,不管有多大的阻力,统治阶级始终坚持这种制度。奴隶、农奴出于生存的需要,极力抵制这种制度。 在大量使用农奴或奴隶劳动的国家,占有大量土地的统治者们又都是农奴主或奴隶主,他们用强制手段逼迫农奴或奴隶为他们劳动,劳动成果的多少与农奴或奴隶的生活待遇没有联系,农奴能得到食物多少,全靠其主人的赏赐;奴隶只得到奴隶主给与的维持生命的最少最差的食物,因此农奴或奴隶对劳动没有丝毫兴趣并且以破坏劳动工具,损坏物品等方式表示反抗,一有机会便逃跑,这种情况发生得较多较普遍以后,使奴隶主的田地收入受到了损害;当然国家财力也会遭到削弱。 在官田农奴制的国家,农奴总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偷着开垦一点田地自种自收,以补不足。因为当时人烟稀少,荒地很多,只要个人有力气,任意开垦。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国家间战争的促使,在有些国家里出现了官田和私田并存的情况。在使用奴隶的国家里,私田从来就没有被取消过,国王允许自由民拥有自己的私田。所以,在整个领主时期,虽然国家以官田为主,但私田仍然存在。统治阶级想取消也是办不到的。但是,统治阶级是决不允许拥有私田的人家的田地数量超过他们的,他们看到私人的田地多了,他们就会没收为官田,所以,私田始终被限制在少量的程度上。因为,如果私田多了,与他们的经济等级界线就不明显了,他们对农奴的统治就不灵了。 这种官田制度,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特别是金属生产工具的广泛使用,逐步显示出它对农业发展的严重阻碍作用。这时,农奴和奴隶对领主们的压迫反抗得更加剧烈了.此时,有些领主采取了官田和私田分片所有,分别种植、分别收获的方式,基本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存在.他们把大部分良田留给自己,把一小部分劣田分给农奴,也允许农奴自己开垦荒地,但规定农奴必须用大部分时间去官田里劳动,用一部分时间干自己的活儿,这样,田地私有制就开始恢复了。 后来,在不断的国家之间的战争中,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国家力量,便不再限制农奴私自开垦田地,甚至采取将官田分给农奴私种,叫农奴以贡赋的方式向官家缴地租。这样作的国家,田地里的出产就比从前多了,人口也增加快了,国力就强盛了,就能够战胜那些仍旧坚持官田制的国家。这样官田制的国家就逐步减少了。再则,在不断的分裂战争中,一些领主、庄园主被消灭或赶走了,原来在他们的官田里劳动的农奴,自然就把田地据为自己私有了。后来,一些官田制的国家,在对比当中看到了官田制的弊病和私田的优越性,就逐步推行了田地私有化制度.在一些实行国家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里,也必须与之配套地实行田地私有化制度。 在田地私有化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取消了领主,庄园主的地方行政权力,而原来的官田却大部分留给他们所有,他们由此变成了地主。国家取消了他们对农奴的强制权力,允许他们以雇佣的方式叫农奴来给他们种田。由此,农奴的地位就比从前提高了,他们变成了自由的农民,他们可以基本自由人的身份,与田地的主人打交道了。地主雇佣他们种植田地,按事先协商定的数量向他们收取粮食,叫作地租,这样,他们就变成佃农了。佃农缴够地租后剩余的粮食就是自己的了,因此就调动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有一些不愿租种地主田地或者地主不雇佣他们种地的农民,就在自己开垦的田地里劳动,成为一般农民。 在使用奴隶劳动制度的国家里,奴隶主和奴隶转变为地主和佃农,也是经过奴隶的不断斗争和国家之间的战争促使才得以实现的。 在领主制度社会的初期,人口相对土地的比例是很小的,生产工具又都是木骨石器,全靠人力劳动,所以垦荒种田的能力很弱。因此,只有一小部分土地被开垦为田地种植庄稼,大部分土地、山河、森林都是人们随便利用的,无人据为私有的,只有田地是谁开垦属谁私有的。平民自己开垦的田地归平民自己所有,农奴主或奴隶主躯使农奴或奴隶开垦的田地属农奴主或奴隶主所有。田地的主人自己不愿种了,就扔掉,成为无人所有了,任其荒芜,任由别人拣了去种.人们并不把田地视为是自己的一种固定财产。这种情况一直保持到领主社会后期,历时几千年。自从人类发明了使用畜力犁地种田和金属工具以后,特别是将青铜器广泛地用于农具以后,使开垦田地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田地面积得到较快扩大,种植技术也得到了较大提高,收获也随之增长,加上医疗技术的提高,就使人口增长得快了。当着现有的田地所生产的物品不能满足已经增长的人口的生活需要时,人们便用扩大开垦田地的面积的办法来解决这个矛盾,这种人口增加与田地增加互相促进的情况一直发展下去,最后造成适于种植庄稼的多数土地都被开垦成田地了,大片田地连成一片,有些不种的田地,其主人也不能扔掉了,因为如果扔掉就再也拣不回来了,即使自己不种,任其荒羌,也不让别人去种;另外,不能被垦为田地的山地、草原、河流、沼泽、森林等都成为国家所有,有些被国王赐给他的家族成员或官员,有的被国家定为村杜公地,有的被富人占为已有。总之,所有的地方都有了主人了。在这些地方渔猎、放牧、种植都必须经过官方或此地的主人批准并且上缴官租和赋税或私人地租。这样,田地就成为人们的一种固定的私有财产了,土地私有制便形成了。中国在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的应用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井田制之外的私田大增。据《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为“扩大税基”而实行了“初税亩”,承认私田,开始废除官有的井田制。 在土地逐步私有化以后,田地象其他私有物品一样,可以自由买卖。一部分原来占有少量田地的自由民,因天灾人祸等各种原因卖掉了自己的田地,或因欠别人的偾无法偿还只好以田地抵债,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为了继续生活,他们改变了以前到有田的人家当农奴的做法,而是从占有较多田地的人家租种一部分田地,他将其收获的一部分交给这个田地的主人作为地租,剩余部分才归自己所有;或者自带劳动工具给有田地的人家干活,人家按他所干的活的情况支付给他一些报酬,由此出现了劳动力与物品的交换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生产自觉性,从而空前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这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出现以后,启发了一些使用农奴或奴隶种田的农奴主或奴隶主(主要是领主和庄园主),他们开始对比较忠于他的农奴或奴隶也实行这种租地方法或按劳计酬的方法,从而提高了农奴或奴隶的劳动效率,他同农奴或奴隶双方都得到了好处,以后便逐步推广到其他农奴或奴隶身上。 当领主国之间发生战争时,有些国家为了增加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便逐步采取了一些解放农奴或奴隶的措施。如:不准给奴隶脸上烙印,对逃跑的奴隶不准杀死,不准把奴隶当作牲畜一样对待,不准以奴隶陪葬祭神;允许奴隶结婚成家,以加快人口的增长,允许军队中的奴隶以战功赎身成为自由民,对农奴或种田奴隶实行租田制,不再实行监管制,承认奴隶有人的资格等等,这样,就逐步使奴隶接近于贫穷的自由民了.经过几次这样的国家的分裂和统一的变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奴或奴隶生产方式逐步变为佃农生产方式了,庄主或奴隶主变为地主,农奴或奴隶变为佃农或雇农了。 与农奴或农业奴隶变为佃农的过程同时进行的,还有在国家和私人作坊从事集体手工劳动的奴隶及在家庭服务劳动的奴隶,转变为半自由民的过程,作坊奴隶主仿照地主放地租的办法,把生产场所、生产工具、原料、成品等占为已有,对奴隶采取雇佣的办法,不愿受雇的奴隶可以赎身后自由离开,这样,做工奴隶也逐步接近自由民了。 在封建领主国家的分裂和统一的反复斗争过程中,采取解放农奴或奴隶,使庄园主或奴隶主变为地主的生产方式的国家,就强大起来,就战胜了仍采取农奴或奴隶劳动的生产方式的国家,由此使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兴盛起来,领主主阶级的国家制度被地主阶级的国家制度所取代了。 这种以土地(财产)权驱使佃农为地主劳动的办法,比直接使用暴力驱使农奴或奴隶为领主劳动的办法,不仅是一种剥削方式的改进,其深层的意义在于,剥削阶级承认了农奴或奴隶的人的资格,并以平等的观念与农奴或奴隶进行”平等”的交换,这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即地主和佃农的关系。这种关系仍然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劳动力,生产出来的物品双方协商分配;但实际上,主导权在地主一方,因为在一头是土地大量集中,被少数地主占有,另一头是多数人没有土地可种而不能生活的情况下,对佃农来说,只要能达到仅够维持生存的条件,他们就同意租种地主的土地了。所以,交换是不会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交换隐含着掠夺性质,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被以”温和”方式掠夺去了。地主与佃农的生产关系虽然在本质上区别于领主与奴隶、农奴的生产关系,但仍然留有后者的大量痕迹。佃农除了交够地租外,还必须随时听从地主的指派,为地主做一些其他义务劳动;地主仍然可以购买一个穷人的终身,成为他的私有奴仆。被购买了终身的奴仆,仍然和原先的奴隶一样,仍然被主人视为一种私有财产;除了不准随意处死以外,可以被随意处罚和买卖;奴仆的姓名、配偶等一切生活细节全得由其主人决定,基本上失去了一切自由。这种卖身奴要想获得自由,只有赎身才行。还有一种因欠债无力偿还而以身抵债的抵债奴,与卖身奴的情况相当。卖身奴虽然不像原先的奴隶那样是暴力所致,但劳动仍是被暴力强迫的劳动。整个地主阶级社会时期,仍然大量存在着卖身奴仆。处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的是一般的农民,农民一般有部分土地和生产工具,靠在自己的土地里劳动收获为生,除上缴国家赋税外,所剩部分归自己所有。这些人遇到好机会能够发展为地主,遇到不利情况便会失去土地成为佃农、雇工或卖身奴了。一般农民在地主阶级国家中占大多数(一般为85%以上,少于这个比例就会出现社会危机),国家的赋税徭役主要是由他们来承担的。各个农民家庭,因为土地不同,劳动力不同,劳动技术不同,遇到的困难情况不同等原因,就出现了贫富差别;土地私有制形成以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一些农民因遇到困难情况不得不卖掉了自己的土地,这样,就出现了私有土地向富有家庭集中的规律。据有大量土地的人们就不只是原来的领主、庄园主之类的人了,凡是有较多钱的人家,都可以通过购买途径集中大量的土地了。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地主阶级。失去土地的农民就转变为佃农或雇工。农民与佃农的比例反映着土地集中的程度。 在地主阶级的国家时期,社会主要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构成。地主阶级又分为官僚地主阶层和普通地主阶层。农民也分为几个阶层:自己有少量土地和工具,自劳自食的自由农民阶层;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的雇农阶层;靠自己手艺为生的自由职业者阶层,这个阶层的人如医生,商人,教师,工匠,艺人等,都是从农民中分离出来的。他们在收入有剩余时,仍然将剩余收入用来购买土地,回到农民中去。处在社会最下层的是一无所有的又失去自由的奴仆阶层。这是被官僚地主奴役的阶层,没有他们,地主阶级也不能生存。 在土地私有化,并且成为社会财富繁殖的主要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人们把财富的根本标志确定为土地。所以土地就成为人们争取的基本目标了。随着土地不断向大地主家庭的集中,失去土地的人们也就越来越多,佃农、雇工等被剥削阶级的收入也就越来越少了;因为国家对官僚地主的家庭免税或少收税,致使一般农民的税负也就越来越重了。这种情况发展到比较严重的时候,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就开始激烈化了,阶级斗争比较公开地普遍地展开了。在地主与农民两个阶级的斗争面前,国家自然站在地主阶级一边,来镇压农民。所以,随着领主阶级转变为地主阶级,国家也就自然转变为地主阶级的国家了。在土地官有制的分封领主制国家时期,不能完全消灭“私有”,在土地私有制的地主集权制国家,也不能完全消灭“公有”。例如:一个家族的公用墓地,公用祠堂;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共用的桥梁、道路、河流、山林等。凡是私人无法占有,又必须使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物品,都必须“公有”或“国有”。注意:“公有”并不等于“国有”。“公有”对使用者是不收费的;而“国有”对使用者是收费的。所以,在理论上,“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在现实社会里,“公”与“私”也是互相依存的,二者不可偏废,各有存在的客观基础。 15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出现 实行分封制的国家,因各分封小国向其宗主国闹独立性而导至国家分裂和战争,这种情况反复发生,使统治者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终于出现了一种欲想克服这种分裂的办法,这就是实行国家中央集权制的统治方式;再者,在国家之间的不断战争过程中,各国面临着敌国的压力,都在千方百计地想方设法增加人力物力,以便提高军事力量,凡是实行田地私有制的国家,就强大起来了,继续实行官田制的国家就逐渐衰落下去了,这样,就逼迫着统治者们推行田地私有制。而推行田地私有制,就必须取消分封领主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实行吏治。所以,中央集权制的出现,一方面是社会人口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国家斗争的结果。例如,中国战国时期的秦国,利用中国的社会由“土地官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的时机,大力实行了“土地私有化”,并用“官有土地”奖励作战立功的将士,还奖励生产能力强的私有土地者。使国力和军力远远超过同时的土地官有制国家,所以战胜了其他6国,重新统一了周朝后期分裂的局面,建立了与周朝“分封制”不同的“中央集权制”的大秦帝国。青铜器生产工具代替石器、木器生产工具,使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从而促进了社会人口的增加,使全国各地的村镇相距不再很远了,在牛马驴骆等大牲畜被驯练成能驼运拖拉物品的家畜以后,再加上铁工具的出现,人们能够利用粗大的木头做出较大的轮车,帆船等运输工具,使水陆交通有了较大的发展;再者,文化的发展,使地理情况的记载和地图的绘制得到推广,为通讯联络提供了条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养活一大批专门从事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的人员提供了经济基础,所有这些客观条件,都为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提供了条件。实行国家中央集权制,就必须实行官吏治国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废除”土地官有制”;在国王以下,废除”以人治国”的制度:废除分封领主的一切土地所有权和世袭权、行政权、司法专断权、人事任命权、兵权、财权等等特权;让国王以下的各级统治者,按国王制订的统一法规办事,即”以法治国”(其实是不彻底的)。具体方式:仿照军队的将尉层次,从上到下由国王任命官吏进行管理。在地方管理上,将原来分封地改为州、县、庄,取消领主和庄园主的行政权力,由国王任命的国家官员来行使州县的行政权力。国家的这些官员都不是终身的,也不是固定在一种职位上不动的,他们可以被国王随时任免和调动。这样,就彻底改变了原来的那种固定的终身的世袭的分封领主的制度。与此相联的田地等社会主要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也必须同时发生相应的变革。这就是变田地官家所有为私人所有。原田地上的劳动者,也不是官家的私有农奴了。国家把官田分给他们,他们成了具有私有田地的自由农民了。国家不准官吏随便将他们据为自己的奴仆或随便支派他们为自己干私事。国家委派的各级官员代表国王行使行政权力,依照国王指令和国家法规,负责在当地征收赋税,征调徭役,维持社会秩序,调解和处理人们之间的矛盾和诉讼等。在国家行政内容的管理上,国王把国家事务分为多个条目,如军事,人事,刑讼、外交、交通、礼仪、国库、工程、盐铁等等。每个条目从中央至地方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全局事务管理机构,从上到下是直线领导,不受地方官员的领导,与地方机构是平级合作的关系。军队是国王统治的支柱,直接由国王指挥,按国家划分的战略守备地方建立镇守城镇或军营,归国家直接管理。各地方征收的赋税一律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使用,国家按官吏的职务等级定出各级职务的俸禄标准,各级官吏按其职务等级向国家领取俸禄。 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制度,使在分封领主制度的后期已经出现的田地私有化加快了进度。凡是采取吏治的国家都实行了田地私有制了。由此,出现了新的两个互相对立的阶级,即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与之相应的国家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人类社会由分封领主阶级国家时期,进入了地主阶级的国家时期。这种官制和田制的变化,是从官田、领主制向私田、官吏制的一场重大变革。社会制度的任何一点变更,都必然引起社会各阶层人员利益的再分配,有人得,有人失;得者高兴拥护,失者怨恨反抗。在此次重大变革中,是地主阶级和农奴从领主阶级手里夺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代表领主利益的保守势力和代表地主利益的革命势力进行了政治的、思想的、军事的等全面的反复的斗争,历时几百年才基本完成。例如在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从土地官有制到土地私制的转变,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才初步实现,到西汉中期才彻底完成。历时500多年。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最先在一些较发达的封建领主国实行起来,到了地主国家时期就得到普遍实行了。这种统治方式消除了分封制造成的小国闹独立的政治经济基础,减少了因地方势力增大造成国家分裂的可能性.从以上所述的“分封领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转变为“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的过程看,这种转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导致了“土地官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土地所有制”的这种转变,推动了人类社会由“分封领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转变为“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国家的社会历史阶段”。地主阶级的国家,就以国家法律的方式,确定了“财产私有制”,从此,“财产私有制”就成为支撑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础了。 16 地主阶级的国家结构及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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