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治市场失“灵”
本帖最后由 关敏 于 2023-4-9 07:23 编辑谈政治市场失“灵”
作者:关敏
一,政治产品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产品不是私人物品,而是公共物品,它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公共物品既是有形的物质产品,如公路、桥梁、航标灯等,又是非物质产品和服务,如法律、政策、消防、天气预报、环境保护、失业保险等。
缪勒(D.C.Mueller)认为:“总的说来,公共物品的特性构成了集体选择存在的理由。” 藉此,政治产品是由政府安排的、以公共物品的形式来表现的,它包括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公共安全、公共政策、公共信息、公共服务等,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共管理。政府的职能就是“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公平为施政目标。经济市场追求效率,以效率为目的。苏制的问题在于政府越厨代庖,管了不该管的经济市场,过多地参予和干预了“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并因此而没有管好该管的事从而“公共物品”短缺。
二、政治市场
政治领域也象经济市场一样自由竞争,所以才叫政治市场!否则象苏联搞专政和世袭,是违背自由竞争原则!市场自由竞争与丛林的弱肉强食优胜劣汰不一样!自由竞争不是弱肉强食,强者胜,但会礼让弱者,政府有义务帮弱者。公共物品的选择多半是在“政治市场”当中完成的。与经济市场相类似,政治市场也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两个市场都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普世价值观。
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不能合并!
首先是主体不同。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生产者(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
其次,复杂程度不同。经济市场是一对一买卖的关系,双方满意,交易就可完成了。政治市场的互动不是经济市场一对一的关系。例如,一公民与政府部门官员谈判,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是还得总统、议会批准,即使不要总统议会批准的话,其它公民可针对这个协议诉讼,法院可判这个协议无效!因为政治市场达成的协议都是公开的,要经过各方面的批评监督,它比市场交易的协议复杂得多!
布坎南指出:公共选择与消费者在商品和劳务市场上进行的选择很不相同。在市场上各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财力和爱好来选购物品,每个购买者都能够在其收入的约束下得到相对最大的满足;而公共选择却与此不一样,其结果总会使一部分人不满意。
其3,评价标准不同。经济市场,评价标准是货币,政治市场评价的标准是选票!货币可以反复使用,选票重复使用是违法乱纪。
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物品,选民和纳税人获得公共物品并支付一定的税收款项,至于具体的公共物品种类、数量、税收额等内容的确定,则是通过选举等政治行为“讨价还价”完成的。
三,政府失“灵”
经济市场提供的产品是私有的,它的被消费也具有私人性,所以,经济活动根本原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交换是自由平等的协议(即契约)之结果。政治市场提供的产品是公有的,它的被消费也具有公众性,所以,政治活动根本原则是保护人权,让社会和谐延续下去,法律是自由平等的议员们在议会协议(即契约)之结果。与一般的经济市场相比,政治市场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政治选择的一次性,人们在选择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时只能是一次性的、不完全的,对政治市场的相关信息掌握是不充分的,公众作为“买方”永远处于劣势地位;
二是政治选择的强制性(法制性),因为选择过程与选择结果是分离的,个人选择不过是集体选择的一部分,当个人偏好与集体统计偏好不一致时,个人投票支持的结果最终将被集体统计偏好所否决,个人只能一揽子接受,因为最终结果表现为国家法制。
三是选择结果的非确定性,政治市场上,虽然个人也是选择单位,但作出最终决策的通常是集体,同时也由于选择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政治市场相比于经济市场来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既然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问题是通过政治市场解决的,政治市场也存在与经济市场一样的“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这些“失灵”叫政府失“灵”。公共选择理论家指出,如果说市场机制是一种极不完善的机制,那么,政府作为一种替代和补救,也是缺陷诸多,“政府失败”普遍可见。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造成“政府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竞争。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它必须关注利润指标,将生产成本压缩到最低限度。这一点是企业的一条行为法则和约束机制。与此相对照,政府部门不存在竞争对象,政府也没有必要用利润标准来衡量。其结果是施加于企业经理身上的利润约束机制对政府活动不起作用,政府没有降低活动成本的压力,从而使国家支付的成本超出了社会本应支付的成本。
而且,在缺乏如利润约束之类约束机制下,公职人员将最有可能追求个人最大化利益。因此,政府虽抱着弥补市场缺陷的初衷,而实际上往往干下很多坏事,导致“政府失败”。
第二,政府有自我扩张的倾向,这种倾向源于政府有获得财政拨款或收费权力。为了更多钱,就会增多管理的对象和项目,政府机构人员也会越来越多,导致官民比越来越高。
第三,对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政府必须服从选民及其代表的政治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等对政府的监督。从理论上讲,监督的效力取决于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独立性和监督者获取有关被监督对象的信息的能力。
在现实的监督过程中,监督者所得到的信息往往由被监督的政府提供和发布。在公共产品生产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将没有客观的标准来检验监督部门所获信息的可靠性。因此,政府在缺乏有力监督的前提下,其政策和行为或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不是体现真正的公共利益,导致“政府失败”。
根据曼库尔·奥尔森(Olson)的“集体行动逻辑”,当许多人组成一个大集团来捍卫自身利益而行动时,其费用要远远高于少部分人组成的小集团。由于政治参与是一项需付出成本的活动,导致许多公民不参与集体行动。相反,少数利益集团能有效地开展实际的行动。因此,“政府失败”总是难以根除的。
解决政府失“灵”的对策是:
首先,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各部门之间创设竞争机制。
其次,改革政府决策规则,克服政府的“自我扩张” 现象。
最后,政治过程必须宪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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