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撤销《中国语言文字法》 撤销《中国语言文字法》,理由如下: 1、此法规定“用26个英文字母拼写“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是让读者按汉语读呢?还是按英语读?按汉语读不能区分同音异意词;按英语读,不符合英语语法。 2、此《法》既无正确的语言文字理论基础,又无现实社会事实支持,所以,就出现了逻辑混乱、推论无据、判断失实和自相矛盾的现象。 3、《法》,除了国家公布的“简化楷字”和“拉丁化”的拼音文字以外,其它形式的汉字和群众创建的“新汉字”都是非法的了,但英文却是“合法”的;除了“普通话”和英语以外,地方语言却是非法的。“液體的酸碱度”的繁体写法是非法的,把“液體的酸碱度”写成“PH值”,却是合法的。Pm2.5、CT、 DVD 、WTO、 CPU、 G20、GDP等等,这样的英文字母词加入中文文章,使中文版面成了大杂烩,很多大众看不懂。这样的条文,使中国的大多数人和华侨都成了“罪犯”,这是自我矮化。 4、汉字楷体系统,在今天的信息化时代,凸显出4大缺点和9大损害,给中国造成每年几千亿元的损失和不能建立独立自主的汉字代码的电脑系统,亟需升级更新。此《法》,在保护错误的同时,又灭掉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还堵死了楷体系统的更新之路。这样,就使中国的“语言、文字的学术领域”成了研究商讨的禁区,令广大的语言、文字学者“噤若寒蝉”,把汉语、汉字导向停滞、退化、衰落、灭亡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