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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运动的轨迹---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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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2 19: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5、  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调节规律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其特有的客观的发展规律,人应该做和能够做成的事,就是遵循它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使其自然成功。否则,随意乱干,不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招致巨大损失。例如,西红柿在长棵时期,中午时候,阳光很强烈,这时,西红柿的叶子,在强烈的阳光照射下,叶子的蒸发水分的速度,往往超过根系吸收水分的速度,叶子就缺水了。这时,叶柄会因缺水而变软,擎不起叶子来了。于是叶子就耷拉下来了;叶子耷拉下来,叶面朝向太阳的面积就减少了,接受阳光的叶子的面积减少了,水分蒸发的速度就慢了,根系吸收的水分速度就跟上叶子蒸发水分的速度了,从而达到新的平衡了。这样就实现了自动调节。如果一看到西红柿的叶子耷拉了,就赶紧把阳光遮了,或者用小棍把叶子支起来,或者立即浇水。这些做法,全是违背西红柿生长规律的做法,虽然费劲不少,却都是损害西红柿的蠢招。
这时,懂得西红柿生长规律的菜农,采取的正确办法,就是对西红柿什么也不做。这种什么也不做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做了。因为这种做法,就促西红柿赶快生长根系,加快根系向四周和深处里扎,从而吸收更多的水分和营养,西红柿就会长得更快更好。
  大工业商品经济,也是一种“自我循环、自我成长、自我防御、自我修补、自我复制、”的“生命体”。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与自给自足的小农业经济社会根本不同的地方就是:社会的一切都是“商品化”的。人们靠互相交换“商品”才能生存,而商品交换的中介是“货币”,所以“货币”就成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主要目标。
企业追求的目标,也是“货币”。企业生产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即资本增殖。 企业的“生产资本”,只有“增殖”了,企业才能维持继续生产或扩大再生产。“资本”,是企业的“血液”,只有资本畅通地不停地循环,企业才能正常地运行。企业资本的循环,要通过如下三个变换环节:货币---物料,物料---产品,产品---货币。由物料到产品的变换平台是工厂,由货币到物料的变换和由产品到货币的变换,其平台都是“商品交换市场”。
在商品交换市场上,自然存在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商品的买、卖竞争现象”。由此就出现了“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规律。这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固有的两个基本“规律”, 没有任何人和任何力量能够改变。
这两个规律,渗透到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的一切领域,支配了社会的一切。它涉及到了每一个人,不管你认识不认识,承认不承认,它都存在,都自然地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人们遵守这两个规律办事,就得到预期的良好效果;违反这两个规律办事,不但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遭到巨大损失。就如你已经坐在正在空中飞行的飞机的驾驶座上一样,你懂得飞机的规律,正确地驾驭它,它就安全地把你送达目的地;如果你不懂得它的规律,不会运用它的规律或违犯它的规律,随心所欲地胡乱操纵它,它就为你造祸,把你摔得粉碎。政府官员不按这两个规律办事,随意制订法规、制度、随意下达指令、等等,必然会给社会给人民造成灾难,使自己徒劳无功,身败名裂。如果人们能正确地利用这两个规律,就能让这两个规律逼着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政府,实行严格的“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工作自觉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持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透明性和效力,最大限度地保持了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合法的流通和分配,最大限度地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开发和社会发展的速度。
什么是“商品”?是在私人家庭之外的人们之间的“交换物”。
什么是商品的“值”? 就是商品的买方自己感到这种商品对自己有用,或商品的卖方认为这种商品对买方有用。交换双方认为“用处”大的,值就高;“用处”小的值就低。
不能交换的东西,就不是商品,所以,就没有“值”;商品的“值”只有“交换”才能表现出来。交换不成的商品,其“值”表现不出来。商品交换成功之前,卖方自己认为的“值”或买方自己认为的“值”,都不是商品的“真值”,而是“虚值”。
甲在野山上采到一篮子核桃,乙从野树上取到一些鸟蛋。甲想要鸟蛋,乙想要核桃,于是甲、乙两人就进行“交换”-------甲说用10个核桃交换乙的一个鸟蛋。在甲的心目中,就认为“10个核桃值量等同于1个鸟蛋的值量”,如果乙也这样认为,乙就会同意进行交换。在这个交换中,当时甲、乙双方都认为是“等值交换”的。就此交换来说,核桃的“值”,就是“鸟蛋”,鸟蛋的“值”就是核桃。就核桃与鸟蛋的“值量比”来说,“10个”核桃的“值”,等于 “一个”鸟蛋的值。就这两种商品来说,单个鸟蛋的值量,大于单个核桃的值量。人们把商品的“值量”,称为“价”。
这种核桃换鸟蛋的交换,称为“物物交换”。
由于“交换”物品的数量和范围的扩大,“物、物”交换往往出现如下困难:例如张三在这个市场上用一把斧头,与李四交换了一只鸡,到了另一个市场上,张三想用这只鸡交换王五的5斤豆子,而王五却不同意张三用鸡来交换他的豆子。
这种困难,启示人们需要一种“万能的交换物”作为“中介”,来解决这种困难。于是,人们就发明了这种“万能的交换中介物”-----货币。
当“货币”成为交换的桥梁时,“物、物交换”就转变成 “物、币交换或币、物交换”。例如,甲的10个核桃可以换得1钱银子,乙的一个鸟蛋,也可以换得1钱银子。甲也可以用1钱银子买到丙的一个鸟蛋;乙也可以用1钱银子买到丁的10个核桃。这样,货币就成了商品价值的标志。
金、银货币,自身具有内在的商品价值,能够自动调节其在商品市场上的流通量。
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金银货币不适合作为大量的频繁的远距离交易的中介物了。于是,国家就用纸币来代替金银货币。
由于纸币没有内在的商品价值,是国家政府规定的“商品价值符号”。它与商品的关系,就必须由国家政府人为地确定出来:
1、一个国家的社会财富总量与纸币的标量比值,由这个国家随意规定。可以让一元代表一斤小麦,也可
以让一元代表10斤小麦。
2、在纸币的票面标量确定以后,发行的纸币数量,一般按如下公式计算出来:商品价格年总额/货币流通
年次数。
如果国家超量发行纸币,就会导致纸币贬值,就有搜刮民财的嫌疑了。
“货币”出现以后,商品的“价”,就表现为“货币标量”;人们把单位商品的货币标量,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例如,一斤黄豆,卖得4元钱。这4元钱,就是当时黄豆的价格。
在每一次的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仅仅是由交换双方主观认定的,至于是否真的如此,只能事后用当时的市场价格平均数来衡量。“市场价格平均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因地因时而变的。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不是由卖方或买方单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一种商品的价格,在客观上,主要由如下3种因素构成的:
1、商品的成本-----这里所指的是“从商品产生过程中和这商品传至最后的消费者手中的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例如:人工费、制造商品所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场地租金、加工机器和厂房折旧、资本利息、运输、存储、自然损耗、意外保险、交易环节、中介环节、广告、等等;
2、国家税收;
3、在当时的市场上的“供、求”比例----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小于求,价格上升。交换后,卖方得到的货币值,高于商品成本和税收额的,就“盈利”了,就有了“利润”;低于商品成本和税收额的,就“亏损”了。一种商品如果卖不出去,这种商品的所有者的资本就消失了。
在一个市场上,两种不同商品当时的价格比例,由如下4种因素决定:
1、来源的难、易;
2、商品的成本;
3、国家税收;
4、在当时的市场上的“供、求”比例。
所以,人们所认为的“等价交换”,其实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等值交换”(这里所说的“值”,是指世界通用货币----黄金的量)的。否则,就没有人能赚到钱了,也没有人遭到亏损了。
在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交换”是一种普遍的人际利益关系,但是,大多数的“交换”,并不是“等值交换”。虽然在交换时也以“等价交换”的名义进行,也是双方“自愿认可”的,但是,不断变化的供、求比例,就会导致商品交换的利润大小、有无的情况,在买、卖两方不断变换。
“等值交换”只能实现财富形态的转换,却不能实现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所以,虽然,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的财富分配和再分配,表面上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实质上,是通过“等价不等值交换”实现的。
一种东西要能成为“商品”,必须同时具有买方认可的“可用性”或“可交换性”。
所谓“买方认可的可用性”,就是购买方认为这个东西对自己有用处;但是,并不能保证真的对他有用处。例如:张三买了一辆汽车,到交通管理所挂不上车牌,结果不能上路使用。
所谓“买方认可的可交换性”,就是购买方认为这个东西可以通过与卖方进行交换而得到它;但是,并不能保证真的通过交换而得到它。例如;张三把一个假玉镯,谎称真玉镯卖给了李四。李四虽然支了真玉镯的钱,却没有得到真玉镯。
    商品可以分为“实际商品”和“虚拟商品”。房屋、粮食、工具、气体、曲艺、土地、空间位置、等等,属于“实际商品”;服务、信息、约定的兑现、学识、技术、能力、精神补偿、等等,属于“虚拟商品”。
商品交换的出现,必须有个大前提,这个大前提是什么呢?就是“财产是私有的”。在这个前提下,交换的双方,就都认为他们要交换的“东西”是有“主人”的------交换之前,它的主人是你,交换之后,它的主人是我。既然人们都认为“商品”是有主人的,就是都承认了“财产私有性”。只有承认了“财产私有性”,交换双方才具有平等的物权地位;交换双方只有互相承认对方与自己的物权地位相等,才会实行“等价交换”。
“财产私有制”,是伴随人类的生产劳动的出现而出现的。人类最早的私有物,是石器工具。石器工具是要通过制作劳动才能得到的,所以,谁制作的石器,归谁所有,是得到人们公认的。这样,谁通过劳动得到的东西归谁所有,就成了“公理”。“财产私有制”有如下作用:
1、能使物品得到最好的爱惜和保存;
2、能使物品得到最节约的使用,达到物尽其用;
3、能激发人们不懈地努力劳动,创造更多的财富;
4、财产私有制,导致了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企业私有制,使企业主命运与企业之间形成了生死与共的关系,所以,企业主不断追求利润的动机,就成了企业发展的动力源;这个动力源,就导致了商品经济产生出“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又成了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主要推力。在大工业经济的社会里,企业是科技发展基本推手,企业是国家财富的产生地。所以,企业是国家的基础,企业发展,国家就发展;企业强大,国家就强大。
5、财产私有制,也会使一些人的贪心无限膨胀,会使一些人利用强权、强力或欺骗手段,来掠夺、霸占别人的劳动果实。
有些人只强调了私有制的这个第5点的负面作用,就说“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这些人不懂得,任何事物,都是有好坏“两面性”的,更不懂得在一定的条件下,好的可以变为坏的,坏的也可以变为好的。例如,大海阻断了陆路交通工具的通行,对于陆路交通来说,它是坏的。但是,人们依据海水的浮力,造出了大船,让大海变成了通途。这时,大海就变成好的了。“财产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出现的客观的事物,任何人想消灭也是消灭不了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像利用大海一样,依据“财产私有制”的特性,想办法利用好它,让它发挥好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物品”以后,在权力平等的人群之间,就出现了“私有物品”的等价交换的现象;在权力不平等的人群之间,就出现了强者掠夺弱者私有物的现象或不等价交换私有物品的现象。
因此,“商品”就客观地反应出来如下的事实:
1、“商品”出现的前提是承认“财产私有制”;
2、交换双方的财产权力是平等的;
3、交换双方都认为,所交换的两种物品是“等价”的,都认为这种交换对自己是有利的,双方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生产劳动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种类也随之增多,私有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人们开始种植庄稼和畜养牲畜的时候,庄稼和牲畜就成为私有物了。当着人口密度达到一定的密度以后,种植粮食的田地就不够用了,谁费力开垦的田地,谁就据为私有,于是,田地就成了私有物了。江河湖海、山林、野兽、雨雪等等,不是人们劳动的产物,即使有人说是这是他的私有物,也得不到人们的公认;即使有人用武力霸占,也是暂时的,最终还是归为公共物。运河是人们劳动挖掘的产物,谁出钱挖的,归谁所有,这个就没有异议。
在“财产私有制”出现的同时,“财产公有”的情况也就同时出现了。为什么?因为“公、私”是相对而言的:凡是经过单个私人劳动创造出来的东西,一般都应当是单个人“私有”的;那么,凡是不经过劳动就自然存在的东西,都应当是公有的。在人们的生活中,有些东西,虽然是劳动创造出来的,但是,却不能以单个人的能力所创造出来,必须集体的力量才能创造出来;并且,创造出来以后,也必须公用,例如,道路、桥梁、广场、会议室、语言、文字等等。这类东西,就是“公有”的。一群人占领了一个地盘,在这个地盘范围内,一切属于这群人“公有”的东西,对于外部的人群来说,又成为这群人的“私有”的了。所以,可以说,“公”“私”是互相依存的,一方消失,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所以,“财产私有制”,不能完全取代“财产民众公有制”;“财产民众公有制”也不能完全取代 “财产私有制”。自从出现国家以来,任何种类的国家,都同时存在“家庭私有制财产”、“民众公有制财产”和“国有制财产”,只是三者的比例有所不同罢了。究竟哪种财产所有制,所占比例多少,对社会发展最有利?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客观决定的,而不是由人的意志随便乱订的。
在“家庭私有物”形成初期,都是人们约定成俗的,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就为后来出现的“酋长国王”和“分封制国王”,把人们的“家庭私有物”收归“国家”所有,留下了空子。酋长国和分封诸侯国,都不承认“财产私有”的民约,只承认物品国有,连人都成了国有的了。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霸占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但是,这种强行的“财产国有制”,实际上就是“财产官有制”。所以,“财产国有制”,并不是“民众公有制”
所以,在“酋长国家”和“分封领主制国家”社会里。在统治阶级(宗主国王、分封诸侯国王、庄园主)与被统治阶级(平民、农奴、奴隶)之间,因为权力不平等,所以,只有“馈赠”和 “贡献”,是没有“商品交换”的。在“平民”之间或“统治阶级”内部,因为权力相等,会有一些“商品交换”。
“财产官有制”,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率极低。在天灾歉收和国家之间的吞并战争中,逼着统治阶级逐渐放弃“财产官有制”,实行“财产私有制”,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增加财富产量。凡是实行“财产私有制”的国家,就迅速民富国强起来,凡是坚持“财产官有制”不改的国家,就停滞衰落下去,被“财产私有制”的国家打败吞并了。
例如,在中国战国时期,在其他国家刚在试行把土地官有制变为土地私有制的时候,秦国就率先完全实行了土地私有制。由此使秦国的土地产量剧增,国库最富,为支撑军队的发展打下了雄厚的基础;还用土地奖励作战士兵,使士兵为自己的利益而战,士气最高。因此,秦军在当时被各国称为“虎狼之军”,战无不胜。所以打败了“土地官有制”的其他6国,统一了中国,使中国由“分封领主阶级统治”的社会时代,转变为“地主阶级统治”的社会时代。中国进入了“地主阶级国家”时代,“财产私有制”才得到国家政府的法律的明文规定。
由于地主阶级国家,法定了“财产私有制”。所以,从国王到平民,在财产权力上是平等的。所以,在财产关系上,就没有了“馈赠”和“贡献”;统治者对于下级、对于平民,只有依律“奖赏”;下级、平民对于统治者,只有依法上缴“税赋”。商品交换,就成为地主阶级国家时期普遍的财富转换方式和“物流”驱动动力。
所以,可以说,没有“财产私有制”,就不会有财产权力的平等;没有财产权力的平等,就不会有“商品”;没有“财产私有制的社会制度”,就不会有“商品经济”;没有“商品经济”,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就无从谈起了。
工业革命,使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可能。从而使人类社会迅速地从“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业经济社会阶段”进入了“开放的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阶段”。
今天,人类社会由“地主阶级国家”时代,发展到“资本家阶级国家”的历史时代,社会生产进入了“大工业商品经济”阶段,人们所需要的物品,99%以上的,都是靠人的劳动才生产出来的;99%以上的,都是靠交换才能取得的。因此,“商品交换”,就成了“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的主要的财富转换方式和物流的源动力。这时,“财产私有制”的好、坏两个方面,也都突出地表现出来了。国家政府,必须注意充分发挥“财产私有制”的积极作用,抑制“财产私有制”的消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消灭“私有制”。当社会生产规模大到单个私有资本不能包揽的程度,必须用联合的私有资本才能包揽起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说,应该用“财产国有制”取代“财产私有制”呢?
在1960年前后,世界上曾经有不少国家把“私有企业”转化为“国营企业”,实行“企业财产国有化”。但是,经过10多年的实践证明,由于“国有制企业”的负责人,没有与企业共命运的利害关系,国营企业又都是“垄断企业”。国家垄断企业,财产权力高于民众,所以,企业就不受“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因此,企业就没有自律和主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所以,企业自然就出现发展停顿和巨额亏损了。“国营企业”,打着“全民公有”的旗号。而事实证明,“财产公有”只是“财产官有”的幻影罢了。“国有企业”在事实上就是“官有企业”,国有企业成了官员的提款机,成了官员腐败的温床。所以,凡是搞“国有制企业”的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全部落后于“企业私有制”国家;人民生活水平全部低于“企业私有制”国家;国家官员的腐败程度,全部高于“企业私有制”国家;国家实力很快衰弱,很快落后于“企业私有制”国家。所以,绝大多数的“企业国有制”国家,在这种对比的事实中,看到了“财产国有制”或“财产公有制”是“弊大于利”的;同时,在国内困难和国际竞争的逼迫下,不得不恢复“企业私有制”了。可见,财产私有制,是大工业商品经济存在的大前提。
有些人把地主国家时期的出现的政府腐败导致的不断“更朝换代”的现象,归咎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甚至把“财产私有制”说成“是万恶之源”。而这些人并没有看到,在分封领主社会时期,主要生产资料是“国有制(官有制)”的,照样存在“更朝换代”现象。而资产阶级国家时期,生产资料也是“私有制”的,但是,大多数的国家都没有出现政府的严重腐败,导致被人民武力推翻的现象。所以,国家政府的腐败与否,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制度决定的。
“商品经济”,本身就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没有财产私有制,就不会出现“商品”,更不会出现“商品经济”。只有企业是私有制的,企业的老闆与企业,才会自然形成永久的牢固的生死与共的关系。只有私有制的企业,才会在“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积极主动地永不停止地经营和发展企业。所以,“商品经济社会”,必须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和依法“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基础上。
“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是怎样自动地调节社会生产的呢?简述如下:
一种商品,其价格受市场供应量与需求量之间的比例决定:当“供、求”平衡时,是一种“常态价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会在“常态价格”线上下降;供小于求时,价格价格会在“常态价格”线上提高。在市场不受人为的干扰的自然状况下,一种商品价格下降,会导致该种商品供应量减少;供应量减少,就会出现供小于求,导致价格上升;价格上升,又会导致供应量增加,就会出现供大于求,导致价格下降。。。。。。。所以,商品价格不是恒定在“常态价格”线上不变,而是经常在“常态价格”线上波动。
市场竞争也会使商品价格波动。例如,两个卖苹果的人甲和乙,都想把自己的苹果卖给丙。丙在看了甲、乙的苹果的质量后,如果两人的苹果质量一样的话,丙就愿意买价格低的那个人的苹果。这时,如果甲、乙都想把苹果卖出去的话,甲、乙就会竞相降低苹果的价格;反之,如果卖苹果的只有一个丙,买苹果的有甲、乙二人,甲、乙都想买到丙的苹果,对于丙来说,谁出的价格高,就把苹果卖给谁。这时,甲、乙就会竞相抬高买苹果的价格。这样,也使“商品价格”在“常态价格”线上出现上下波动,如果取一个较长时间段的“市场价格平均值”,这个“市场价格平均值”,就基本上等于“常态价格”。
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都认为是“等价交换”,交换才能实现。但是,这种“等价交换”会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而变为“不等价交换”的:例如,张三可以采取在谷子里掺水、掺砂、掺杂、或者把秤铊换小等方法,减小谷子的实际价值,来换取李四的一把锄头,使李四吃亏;再有,如果李四垄断了锄头的出卖行业,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李四就可以用高于8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使张三吃亏;再有,如果张三有市场管理权,管着李四,李四不贱卖给他一把锄头,他就不准李四在此出摊,李四也只好吃亏了;再如,水果贩卖商,可以利用果农急于出卖水果的机会,压低收购价格,使果农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卖给商贩;医生可以利用自己垄断医疗的地位或趁病人的危难之际,迫使病家支付高于实际医疗成本的医疗费,学校也可以利用其垄断教育的条件,任意出个项目,就向学生勒钱。有个小学校,给一年级的小学生发“校服”,是一件白衬衣加一件小裤头,就收100元,家长明知”校服”连30元也不值,但是不能不交100元。一些人否认“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学校的客观作用,极力反对学校搞“经济化管理”,说“文化圣地岂能被铜臭污染”。但是,事实上,争工资待遇,教师的呼声最高;各类名目的无理收费,学校最多;有很多大学教授,把大量精力用在如何赚钱上,把教授学生的本职工作当作“业余”;大学收费年年攀升。。。。这些现象,不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吗?这类不等价交换的情况数不胜数,靠国家政府的行政命令能管得住吗?显然不能。用什么方法能消除或减少不等价交换的因素呢?最好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合理合法的自由竞争”。只有“竞争”,才能使各行各业之间和个人之间,产生自我约束、等价交换、互惠互利、协调发展、共同发展。
在今天的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里,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不运用“竞争规律”,就是违反“价值规律”,让少数人肆意搞不等价交换,让少数人垄断经济、政治资源。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出现经济落后、贫富两级分化,公权私化,纲纪松弛,民心离散,内忧外患一齐出现,国家危机就必然地出现了。
“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在人类社会出现商品交换的同时,就出现了。可是,在以往长达5000年的时间里,都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小农业经济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们的多数生活用品,靠自然生长出来的占主要地位,靠人工制造的不占主要地位。所以基本上不需要商品交换,所以商品交换很少。因此人们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依存、利益交换和利益矛盾呈现得不紧密、不重要、不频繁、不明显,再加之封建领主国家制度和地主阶级国家制度,都以等级制度、绝对服从的思想极力压抑人民的“自由平等”、“等价交换”的观念。 所以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就表现得不明显,人类社会就发展得极其缓慢。可是在近300年的时间里,大工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多数生活用品,靠人工制造的逐渐占居主要地位,靠自然生长出来的用品逐渐降到次要地位,社会变成了“人靠人才能生存的社会”。所以就必须进行繁多商品交换才能正常生活。因此,人们的利益联系、利益依存、利益交换和利益矛盾,也变得越来也紧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显著了;加之民主国家制度的逐渐形成,“自由平等”、“等价交换”的观念得到认可和发展。所以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也表现得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了。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逐渐得到了充分发挥,使人类社会得到加速发展,从而使人类进入了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时代。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生产,使几千年来人类上天入地的梦想,和一些不可思议的“神话”,都变成了现实。300年的发展成果,远远超过从前5000年的发展成果。
当一种商品的价格高到生产厂家可以赚钱时,该种商品的生产厂家,就通过提高生产率的方法,生产大量的这种商品,投放到市场上去,以便取得更多的利润。当投放的数量大于市场的需求时,这种商品在市场上卖主,就会以降价的方式竞卖。当价格降低到卖家不能赚钱了,市场的卖家就减少从生产厂家购货的数量,会压低购货价格,这种商品的生产厂就被逼着减少这种商品的生产成本或转产更好的替代产品。当这种商品在市场上的供应量减少到一定程度,“供”小于“求”了,价格又会回升。----这就是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对于生产企业的引领作用。
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就如一个自我复制、自我循环、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生物有机体一样。控制这个“有机体”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不是人,而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人们只有科学地利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才能使社会得到正常的运行和发展。
在经济领域里,价值规律,驱使着人们自动地把资金从落后的不赚钱的行业里转移到先进的赚钱的行业里去,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自然地实现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更新。竞争规律,逼迫着商品的卖方自动地降低商品的价格,直到降到“社会平均价格”为止;也同样逼迫着商品的买方,自动地提高商品的价格,直到提到到“社会平均价格”为止。
    由此,就在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实现了社会资源结构的及时调整和合理配置。
市场配置资源是通过资源的价格波动进行的。当某种资源供不应求时,这种资源的价格就会提高,从而会引起这种资源供给的增加和需求的减少;当某种资源供过于求时,这种资源的价格就会降低,从而会引起这种资源供给的减少和需求的增加。这样,价格的波动就会对资源配置起引导作用。
价格波动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中的经营者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引起的。只要经营者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与经营活动相联系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就不可能不关心价格的变动,不可能不对价格的变动做出反应。这样,价格波动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就会覆盖市场上所有的经营主体,遍布所有的角落。
经营者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不仅会使经营者追随价格的波动,或者增加供给,或者减少需求,而且会使经营者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千方百计创新产品,尽可能节省资源,尽可能提升社会对自己产品的需求。这必然会促使经营者提高效率,改进管理,革新技术,不断创新。这样,价格波动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与技术和管理的进步就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表现在技术和管理的进步反过来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产生影响。比如,当一种技术进步能够节省某种资源时,即使这种资源的供给不变,也可能出现供过于求,进而引起价格的降低。可见,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对资源供求的影响也会通过价格变动影响资源配置。
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使经营者对价格波动的反应是自动进行的,不需要有人发出信号或指令。这种自动性使经营者能够灵敏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使各种资源的配置也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当然,如前所述,经营者在市场上也不完全是被动的,他们对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改进也是自动进行的,并且也会对市场供求自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与价格的变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对资源配置自动产生作用。
可见,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能够影响市场上所有的经营主体,具有最广泛的普遍性。
二是能够把资源的配置与技术和管理的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能够自动地、灵敏地对资源进行配置。
任何一个国家,在生产技术水平上存在多层次,在区域经济结构上存在多样性,在经济成分上存在多种所有制。实践证明,在这种经济发展水平上用计划安排为基础来配置资源是行不通的。一方面计划不可能包罗万象,事无巨细都做出全面详尽的合理安排;另一方面,计划也不可能及时适应各种原因带来的变化,往往是计划不如变化快。特别是计划不可能把千千万万个经营主体提高技术、改进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及时准确地反映出来。
任何客观规律都是有条件局限性的,都不是万能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也是如此。
“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新创造的价值归私人所有”,没有市场“垄断”,符合政府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和平的市场竞争。
否则,就不能正常发挥“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积极作用。
任何规律,都具有好坏两面性:即在一种条件下能发挥好的作用,在另一种条件下能发挥坏的作用。
  所以,市场配置资源存在着巨大的负作用。这种负作用主要是两个:
第一、可能引起经济运行失常。失常的表现,主要是:
1、因为市场上的许多经营主体会对价格的波动做出过度的反应。
市场上的所有经营主体都会追随价格的波动,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许多经营主体会对价格的波动做出过度的反应。当市场上某种资源供不应求时,价格会提高,许多经营主体会争先恐后地增加这种资源的供应,以至供过于求。当市场上某种资源的价格下跌时,许多经营主体又会避之不及地减少这种资源的供应,以至供不应求。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情况下,资源配置的平衡是在不平衡中实现的。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波动是必要的。但是,过度的波动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
2、在市场竞争中各个经营主体会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来取得竞争优势,以获取经济利益。一些实力较强的经营主体会利用自己的经济力量来操纵价格甚至操纵市场。比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欺行霸市、低价倾销、散布虚假信息、垄断市场交易等等。这种种做法必然会加剧市场价格和供求的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的波动其实已经不能反映资源配置的要求。
3、是因为各种价值形式与使用价值的分离使资源配置在一些价值形式上出现异化。资源配置的本质是资源的使用价值的配置,但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形式来进行。首先,资源的价值要用货币来实现和衡量。这时资源的价格至少要受通货膨胀或紧缩的影响。然后,资源可以作为商品,作为股权,作为债权等等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且在交易的过程中还可能衍生出各种其他交易产品。这些交易产品的价格有时已经与资源本身没有多少关系。在这里资源的价值形式被一步步异化,以至于可以脱离真实的资源配置本身而成为炒作的工具。
第二、可能对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不利的影响。
是因为市场配置资源是以市场上的各个经营主体能够自主经营并且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部分经营主体会发生急功近利甚至不惜损害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例如:有的经营主体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经营主体会进行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子孙后代;有的经营主体会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竭泽而鱼;还有的经营主体热衷于在市场上兴风作浪,通过炒作劫取暴利。另外,单纯追求自身眼前的经济利益会使许多经营主体不愿意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产业,不愿意进行虽然有益于长远发展和结构调整,但眼下投入多、风险高的技术开发和创新,等等。当然,以经营主体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市场配置资源,也不可能解决好完全是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资源需求的。
市场配置资源存在的这两个负作用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相联系的。只要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就存在经济过度波动的可能性,就存在对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虽然这只是两种可能性,但这两种可能性很容易成为现实,并且一旦成为现实,就会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经济发展,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可见,在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阶段,必须坚持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与此同时又必须充分认识市场配置资源存在的负作用,努力防止其危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为此,必须发挥政府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有关法规,限制或减小市场配置资源的负作用。
例如:有些资本家,为了压倒竞争对手进行商品倾销,搞恶性竞争;有的资本家向敌国出卖战略物资;有的资本家,为了保持利润率而销毁大量的商品,浪费国家公共资源;有的资本家为了节约成本,而破坏人们的生活环境,危害人民生存条件,等等,国家政府就必须进行适当的干预或禁止。由此制了定《工商管理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交易法》、《商品出口管制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商标法”、《专利法》、《外汇管理法》、等等。
再如,“贫富分化”是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的必然现象,适度的“贫富分化”也是必须的,但是,当着“贫富分化程度达到多数的人们不可承受的时候,危害到国家安定和社会再生产不能继续了,就应当采取一定程度的“均贫、富”的干预政策,来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这类干预,也不是随意进行的,还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引导资本家向着既能赚钱又能祛除坏作用的“两全齐美”的方向前进;不能以破坏资本正常运行为代价进行干预。否则,将导致社会再生产中断。
在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不存在孤立的单个行业和孤立的单个人员。各行各业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存在着利益关联、利益依存、利益交换和利益矛盾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媒介,就是“价值(外表形式就是货币)”。又因为“自由平等”、“等价交换”已经得到民主政治的认可,于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就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两个客观规律,不单适用于经济领域,也适用于其他非经济领域。今天,全球经济网络化了,所以,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在世界范围内都起作用。人们利用这两个规律,可以很好地解决人们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国家之间等等的各种问题。
价值规律”,在不同的领域里,具有不同的内容:在经济领域里,是“经济价值”;在政治领域里是“政治价值”;在教育领域里,是“教育价值”;在医药领域里,是“医疗价值”;在军事领域里,是“军事价值”,等等。“经济价值”表现为金钱;“政治价值”表现为施政效果;“教育价值”表现为教育效果,“医疗价值”表现为治疗效果、“军事价值”表现为战争效果。
“竞争规律”,在不同的领域里,也具有不同的形式:在经济领域里,人们最常见的和感觉最明显的,是商品市场竞争;在体育领域,表现为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会上,竞技比赛。在医药领域里,是医院之间、医生之间、药厂之间的竞争;在教育领域里,是学校之间、教师之间、学生之间的竞争。在学生之间,表现为学生在考场上竞争,按考试分数录取学生。虽然一考定终身,对个别人来说,可能会出现偏颇,但对绝大多数的学生来说,是很合理很公平的,它避免了由领导人或单位选送时的很多弊端,又确保了进校新生的知识水平的同一,便于教授同一难度的新课程。
一些人由于存在着落后守旧、不求上进的思想,厌恶竞争,又对这两个规律的实质和作用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总想逃避这两个规律。其实,在所有的集体场合,都存在着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在商品市场上,存在着商品价值规律和商品竞争规律;在工作岗位上,存在着人才价值规律和人才竞争规律;在行业之间,存在着行业价值规律和行业竞争规律;在教育领域,存在着学校价值规律和学校竞争规律;在教师之间,存在着教师价值规律和教师竞争规律;等等。在今天,社会的一切方面,都存在着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谁也逃避不了。唯一的办法,就是正确地认识它和利用它。利用得正确,就得到益处;利用得错误,或不知道利用,就得到害处。例如,商品价值规律是驱动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巨大动力。当然,如果个人把握不好方向,就会驱使他做出违犯国法、不顾亲情伦理,违反风俗道德的坏事,使他变成经济动物。但是,这毕竟是个别人或少数人出现的情况。而对全社会的大多数的人们来说,由于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的互相关联制约,都是能够把握得好的。所以,对整个社会作用来说,商品价值规律驱使着人们尽量节约和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市场竞争规律,驱使着科技人员和生产企业,积极搞发明创造和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把地球上的所有可以利用的财富尽量地尽快地都开发利用起来。它使每一个商品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的人们,都认真地实行自律,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它使商品呈现最小的成本最好的质量,使人们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从而使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它使人类社会迅速地发展前进。所以,它不单是个人前进的巨大的推动力,更是社会发展的巨大的推动力。
商品竞争规律,必然出现工厂或商品优胜劣汰的现象。对经营者个人来说,虽然会使失败者破产倒闭,甚至互相仇恨,出现一些消极问题。但是,对个人来说,不如此,就没有压力,就会满足现状,不求进步,人们的潜能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对整个社会生产力来说,不如此,就不能迅速地不断地提高。
有些人认为,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只适用于经济领域,对其他领域没有作用,这是片面的、错误的认识。
例如,现在中国的基础教育学校,全是由国家包办的,什么都按国家官员的指令办。学校之间、教师之间没有竞争,没有优胜劣汰;学生没有选择学校的权利,不论学校孬好,都得按政府限定的区域内就学。有些家长想把孩子放到别的片里的教学质量好的学校里上学,就只好“走后门”、找关系、花大钱。。。。。。。这种情况发生的太普遍了,学校看到了这是一种发财之路,于是,学校就公开收取“择校费”。学校自定费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那些无支付“择校费”能力的学生,就只好自认倒霉了。所以,中国的教育,问题多多,民众对于教育诟病极多。
这就说明,管理什么性质的社会,就得遵照该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如果不遵守客观规律,只是用人的随意“规定”来管理,就会造成越管问题越多的局面-----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什么也管不了。所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面临的杂事少和政府办事人员少而效率高,就是因为他们善于利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缘故。
再如,单位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几个候选人讲演的施政纲领,就是候选人的“价值”,选民认为哪一个候选人的“价值”最高,就把选票投给哪一个。当然,各个选民的判定标准不同,投票的方向不同,汇总记算各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后,得票数量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这样由多数选民选出的负责人,其工作能力和受群众拥护的程度就比由长官一个人任命的强得多,也避免了长官任命时出现的很多弊端。国家政府领导人,都可以使用这两个规律竞选出来,其他领域或部门有什么特殊理由不能使用这两个规律,来解决问题呢?
    在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里,工厂倒闭、工人失业,资本家突然破产,是必然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起作用的结果。国家如果不遵守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办事,硬要消除“破产”和“失业”现象,就必然造成社会停止发展的局面,国力衰退,人民贫穷。所以,国家只可以把“失业”和“破产”造成的局部的暂时的损失,控制或弥补到人们可以承受的程度,不应该也做不到完全消除的程度。
总之,大工业商品经济,给社会带来了很多巨大好处,也同时给社会出了很多难题。但是,它在给出这些难题的同时,也给出了解决这些难题的”钥匙”。这个“钥匙”,就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
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为什么会有如此良好的效果呢?因为它符合一个哲学原理:“相反相成”。战争破坏了和平,只有用战争才能消灭战争,得到和平;海洋用水阻挡了人们到达彼岸的去路,人们还以水浮船度过海洋,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市场上商品质次价高怎么办?人们利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让价廉物美的商品去战胜质次价高的商品;行业垄断,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怎么办?国家政府,无须出台其他任何政策、规定和条例,只要支持民间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相同的行业,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所以,凡是大工业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都实行了《反垄断法》。因为不论商品垄断还是行业垄断,都是排斥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做法,结果是使落后的、腐败的东西得到保护,使社会分配不公平,从而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社会上的一切矛盾,归根到底就是一个矛盾,即利益矛盾。按照“对立统一律”的原理,那么,要解决“利益矛盾”,就只有用“利益矛盾”才能解决。而利用利益矛盾解决利益矛盾的最佳办法,就是利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
垄断”,必然导致竞争不起来;“不正当竞争”,也必然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失去作用。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不利于社会资金和生产要素的正常分配和平衡,不利于工业技术的创新发展,从而阻碍国家的正常发展。经济方面的垄断,必然导致政治方面垄断和政治腐败;政治垄断同样也会导致经济上的垄断和落后。所以,凡是大工业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政府规定每一种行业,必须建立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让他们进行合法的竞争,以打破“垄断”。各行各业,包括政党和行业协会等等政治团体和学术团体,也是如此。让本来已经渗透和支配社会一切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发挥积极的作用。
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与小农业经济社会的最大的最根本的一个不同点,是大工业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存在着支配和决定社会一切的两个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遵循这两个规律办事,就能成功,违反这两个规律办事,就必然失败,就会给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和巨大灾难。所以,这两个规律,逼着那些想实行“独裁政治”制度的国家统治者们,不得不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政治制度。
国家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又正确地认识个利用了者两个基本规律。把这两个基本规律应用到社会的一切方面,包括政治方面。这样,就消除了小农业经济社会时期的“鹰饱不猎食,人富不勤劳;家富不过3代,国安不过3世”的铁律。小农业经济社会时期,总是有“天下大乱-----天下大治----天下大乱”的不断循环,从而使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出现“政府死了又活,活了又死”动荡现象。而大工业经济社会,只要遵循“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办事,就能让“政府不死,只是换血”。从而使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出现200年以来的发展成果,远远超过小农业经济社会4000年的发展成果。国家制度的最高境界是让民众和官员实现“自律”,资产阶级正确地利用了“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就使国家制度达到了最高的境界。
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矛盾比小农业经济的社会中的矛盾更多,可是,资产阶级却能比较好地予以解决了。他们比地主阶级的高明之处在哪里?就在于他们很好地认识和全面地正确地运用了大工业商品经济社会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
26节            大工业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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