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许锡良
我们经常说一个国家要走法治的道路,才会有希望,但是究竟什么是法治,却常常有不少人将之与中国传统的法家统治混为一谈。 其实中国的法家本身就是儒家的变种,或者说是儒家的另一个面孔,是儒家政治的一体两翼之一。法家始祖本身也是儒家子弟,只不过中国的法家继承了儒家性恶论一说,并且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搞出的一套以法、术、势为标志的统治系统,显然了统治的残酷性。法家的统治通常叫“霸道”,儒家的统治通常叫“王道”,霸道用武力,王道用仁义,其实就是中国二千多年来统治者一手拿大棒,一手拿胡萝卜联手对平民百姓进行愚民统治而已,也就是所谓的“外儒内法”或“儒表法里”。但是,无论霸道还是王道,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而且统治的性质也是一致的。那就是都遵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统治原则。霸道强硬一点,王道温和一点,但是,都是主张枪杆子里出政权,都是维护帝王将相的根本利益,都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真正的契约关系。 在儒家文化中最早有一点契约精神的是亚圣孟子,他曾经有一段话(《孟子·离娄下》):“孟子告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段话要表明的是君与臣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点平等的味道,谈到了君与臣之间的互相责任与义务的关系。但是,这段话后来被明朝的朱元璋皇帝删得干干净净,孟子就因此还被罚赶出了孔庙,禁令他继续吃冷猪肉。也有人附庸风雅,把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解释为契约精神,说什么,这个话的意思就是“为君的要像一个君主,为臣的要像个臣子,为父的要当好父亲的角色,为子的要尽子的义务。”听起来好像也挺契约的,其实在现实中的真实情况只能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哪里有什么权利、责任与义务的担当?在上只有权力与享受,在下只有责任与义务。这种权责之间的分离关系,一直是中国文化中的主流。孔子那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实把这种特权关系演绎得非常直白,可惜有许多人还在为圣人讳,说什么这是对大夫的高要求,不等刑罚,只靠道德就约束了自己,而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也变成了为减轻百姓负担着想的意思,因为孔子之礼是很费钱财的,因此,才有“礼不下庶人”一说。这样的解释,说明不了为什么许多高官还是死在了刑罚手里?而且只要皇帝一句话,要让任何大臣去死都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审判。同时,百姓被重重盘剥的事实无法否认。当年董仲舒与汉武帝合作,搞了一个愚民中国二千年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想就此当上帝王师,指挥帝王将相听命于自己,但是董仲舒很快就意识到,他没有办法驾驭汉武帝,汉武帝要是不听他的劝告,他一点辙也没有。因此,苦思冥想之后弄出了一个“天人感应说”,以为可以吓倒汉武帝,结果差点没有把自己的脑袋送掉。儒家还倡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这里也没有任何平等的契约精神,有的只是一种强迫。儒家这套歪理邪说,不但不可能救现在的中国人,就是古代的中国人过得也很没有尊严感,不仅平民百姓没有尊严感与安全感,而且位居高官,甚至身为皇帝都是没有尊严与安全感的。 直到现在,中国人还是极其缺乏契约精神。对于什么是契约的认识简直一塌糊涂。许多儒家学者把儒家文化解释为契约文化,轻浮附会,随心所欲地作出解释,不讲逻辑,不尊重历史事实,不顾一切地美化儒家文化,不对契约精神与契约的内涵作起码的界定,就说儒家文化是契约文化。 其实契约精神与契约文化就是民主法治学说。在西方是有契约精神源头的。古希腊时期的执政官靠选举上台,执政有期限。设有专门的国会议员,对执政官监督与弹劾。专门设有法庭可以用来审判。每个人每个位置都是建立在契约上的。 什么是契约?在西方对契约的论述有一个纷繁复杂的理论系统。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但是,无论哪一种理论,都认定契约的本质是双方一致同意。各方一致同意的协议(consensual agreement)这一观念是契约的核心观念。在《社会契约:解释与误释》一文中,彼得·麦考密克(Peter McCormick)简洁地陈述了社会契约论者关于“同意”的基本论证: (1)一个人只能受他自己的(自愿作出的)同意约束, (2)这个人已经同意了, (3)因此这个人一定要(也就是有义务)服从。 这一对契约的论述也可以化成这样的三段论: (1)一个人只能受他自己的同意约束, (2)社会形式X是这样一个社会,我们知道一个人对之负有义务(或更温和一点讲,“应该对之负有义务”), (3)因此,由于他是理性的,他必定已经同意了(或更温和一点讲,他“应该同意”)。 迈克尔·莱斯诺夫(Michael Lessnoff)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把劳滕巴赫的曼尼戈德(Manegold of Lautenbach)看作是第一位系统的社会契约论者。曼尼戈德是阿尔萨斯的一名僧侣,他是在11世纪后半叶从事写作的。根据莱斯诺夫的说法,他的目标是分析“‘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政治权威。曼尼戈德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古典源头之一,此后约翰尼斯·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霍布斯、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洛克、卢梭、康德直到当代美国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等等的著作无不精细地论述到社会契约的概念与内涵。法治传统是一个精密的系统理论。但是,理论的核心原理不过是“双方同意”。要表明双方同意,就必须有某一种形式来保证。而表明双方同意的最好办法就是用选票选举,去表明自己的意志。投票的人,让渡出自己部分自然权利,交给选举出来的公权人物与机构,然后让他们代替自己保护自己的某些权利。既然你用选票选定了他,就要遵守自己的承诺,保证自己接受他的领导与管理,服从自己投票认定的规则。而对于被选举方来说,也要接受选举自己的人民的监督,而监督的方式就是新闻舆论自由,而且自己被选举之后就不能够办任何新闻媒体,把办新闻媒体的权利让渡给选举自己的公民去办,以方便他们随时随地监督自己手中的权力。同时为了保证自己的清白,避嫌利用权力谋求私利的嫌疑,这些掌握公权的人需要定期向社会大众公布自己的财产与家庭情况。这样的关系,就是双方自愿的契约关系。如果有一方破坏这样的关系,就是邪恶的,非正义的。对此曼尼戈德说过一段精辟的话:“没有人能够自立为皇帝或国王,人民提升某个人使之高于自己,就是要让他依据正确的理性来统治和治理人民,给予每一个人他所有的,保护善良的人,惩罚邪恶的人,并使正义施行于每一个人。但是如果他妨碍或搅乱了人民建立他们所要确立的秩序,也就是违反了人民选择他的契约,那么人民就可以正义而理性地解除服从他的义务。因为是他首先违背了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信仰。”这个契约精神简单明了,说明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际上是管理与参加管理的关系。但是,这个契约精神如果要实施则还需要有一套精细的方法。比如,人民对违背了契约的统治者有什么程序,有什么力量解除统治者的契约关系?也就是让统治者下台的问题。这就是西方契约理论一定要发展到洛克、孟德斯鸠为什么要创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新闻舆论要自由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原因了,目的就是为了使在政府权力的交接过程中避免血腥暴力冲突,这就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 中国文化由于上下都缺乏这样平等自愿的契约精神,因此,中国人常常把自己的政治抱负看成是当上某个级别的官,至于这个级别的官位有什么责任与义务,常常不给予考虑。某个级别的官位就有某种待遇,某种享受,某种特权,而现代社会给予任何职位一种社会功能,在某个位置上要做好某种事情,要有某种能力,即使有行政级别的产生也不过如此而已。大家瞄准事做,不在乎级别,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共识。但是,中国人的目标就是职位高低贵贱本身,社会理想常常是极其缺乏的。在西方契约精神下,做某官只是做某事的手段,但是,在中国做某官就是目的本身,就特权与享受的另一种说法。在这里,最好的结局也就是“达则兼济天下”,因此千百年来,中国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都是分离的。在上者有权力而无责任义务,在下者只有责任与义务而无权利。就是官员开个车,出了车祸,还可以找下属顶替。中国的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透明,出了腐败与滥用特权的时候,也没有办法监督与更换。在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就已经是一治一乱,所谓治,就是一套权力体系对平民百姓的掠夺,所谓治就是这套权力体系的掠夺到了肆无忌惮、丧心病狂的时候,弄得民不聊生,从而激起民愤,因此导致暴乱,从而产生暴力掠夺。掠夺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根本。中国元曲词人张浩养有一曲: “峰峦如聚, 波涛如怒, 山河表里潼关路。 望西都, 意踌躇。 伤心秦汉经行处, 宫阙万间都做了土。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作者为什么会感受到:“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呢?亡,百姓苦还可以理解,为什么“兴”也百姓苦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亡的时候,百姓遭受暴力掠夺,兴的时候,遭受权力掠夺。这就是中国数千年来一治一乱的根源。要说中国的政治梦,其实就是要破解中国千百年来的兴亡交替循环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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