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幾個概念的辨析:正體字、俗體字、簡體字、繁體字、簡化字
正體字:符合文字學規範,即符合文字初源字理的文字,或通行最廣,實際被承認爲正體字的文字。兩者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有個別情況下有矛盾,需要斟酌判研。例如,蹤,比踪更符合初源字理,蹤自是正體字。踪不如蹤符合初源字理,但通用也較廣,而且也符合六書字理,廣義的說,也可接納爲正體字。衆,不如眾符合初源字理,但通用極廣,而且字形基本接近眾,應視爲正體,眾通用不如衆廣(近年臺灣復興了這個字),但按文字學定義,當然也是正體。凡有一定通用性,但嚴重違背文字學規範,從不被視爲正體文字的,或本來毫無通用性,且嚴重違背文字學規範的,都不屬於正體字。以上兩種文字,即使是靠強制手段,強迫社會必須使用,比如大陸1956年以後的所爲,自然也不可能取代原正體字。
俗體字:民間通行的,不符合文字初源字理的文字。俗體字有減少筆畫的,如宝的筆畫比正體寶少,有筆畫和正體差不多的,如寳的筆畫和正體寶差不多,有筆畫比正體多的,如俗體粧12筆,正體妝7筆。1956年後長期宣揚“漢字的發展趨勢是簡化”的謬論,使得不少人誤以爲民間俗字筆畫必然比正體少,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繁體字:繁體字的的名稱和概念是伴隨著簡化字同時產生的。有簡化字,纔有繁體字,反之,沒有簡化字概念和名稱,自然就沒有繁體字概念和名稱。絕大多數繁體字都是原正體字,應正名爲正體字。繁體字是漢字簡化中被用簡化字取代的正體字,未被簡化字取代的,在大陸現行漢字體系中仍然使用的正體字仍佔大陸現行漢字的相當多數。故大陸現行漢字,即俗稱的大陸簡化字,是正體字和簡化字的混合物,因爲仍有相當數量正體字存在,可稱不完整的正體字體系。而1956年以前的漢字,包括現在臺灣、香港繼續使用的漢字,是完整的正體字體系。臺港漢字中有個別字偏離了正體字規範,如臺灣標準的裡,正體應爲裏,臺灣標準的床,正體應爲牀(香港標準比臺灣標準更傳統些,正體保持度更好),但數量極微,且性質也與大陸竄亂漢字不同(床、裡的性質,畢竟不是大陸的游遊不分都寫游,發髮不分都寫发等可比),故都屬於完整的正體字體系。
簡體字:指筆畫比正體少的非正體字。簡體字有兩個特徵:一,不是正體字,即必然對應一個筆畫比該簡體字較多的正體字,二,筆畫比其對應的正體字少。民國1930年代曾擬頒佈簡體字表,代替原正體字,以遭有識之士反對而終止。民國簡體字比大陸1956年後簡化字有兩個優點:一,字數少,只有300多個,對漢字的竄亂不嚴重,二,述而不作,不像大陸1956年後漢字簡化時,大量生造不適當漢字。而一經實踐證明不適宜硬性推行簡體字代替原正體字,立刻擇善而從,停止推行,也是値得讚揚的風度。
簡化字:簡化字的名稱起源於1950年代後強制推行簡化字。簡化字的來源有民間筆畫比正體字少的手寫簡筆字,有生造的新漢字,有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漢字強行合併,用其中筆畫最少的一個代替其它本來完全無關的漢字,其中有許多簡化字的推廣,對漢字體系造成了嚴重的竄亂和損害。簡化字的概念和簡體字不同,不能混淆,簡體字的概念有一定文字學基礎,簡化字完全是強制推行的產物,沒有任何文字學上的依據。
西曆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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