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案件于2022年1月27日到中国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法官告诉我北京地区的案件需要到原审法院申请。我在一审结束后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时候就是由一审法院办理的,于是我又去了北京高院,递交了要求最高法院再审的申请书。
一,要求最高法院再审的申请书变为北京高院的再审受理
北京高级法院于3月9日,发给我的是北京高级法院再审受理的通知书。3月1日的通知,3月9日才收到。
二、今天上午收到北京高级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书
今天收到北京高级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书,今天是6月17日,裁定书是5月25日做出的。过了23天,是法院故意拖延,还是快递故意不快?
三、我与国家卫健委的矛盾已经公开解决
1、矛盾的起因
(1)我在编著《中国补碘真情录》的过程中早就发现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没有任何根据就把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由5毫克/kg(GB2760-1985)(以亚铁氰根计)增加到10毫克/kg(以亚铁氰根计),实属加倍添加。超过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23%。(解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定义的食盐允许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最大量是10毫克/kg,但不是“以亚铁氰根计”,是以亚铁氰化钾分子量计算的。我国的标示方法是国际标准的1.73倍,因此我们的添加亚铁氰化钾实际添加量是17.3毫克/kg,是过量添加)。
(2)国家卫健委的专家明知道GB2760-1996的出台是没有根据的,却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说:“亚铁氰化钾在批准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它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畸形、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
我在电视上看到上述内容后,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卫健委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有关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
(3)国家卫健委2019年7月8日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世界公认有关食品安全的基础性研究结果是不保密的,是必须共享的。任何人任何部门可以无偿使用,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封存!显然国家卫健委的答复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和提示,我于2019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20年1月7日正式立案,审理期限6个月。
(4)法院向国家卫健委发出通知书,国家卫健委答辩状不提根本就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仍然抵赖,说:“《食品安全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使用的范围’。
本案中‘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属于安全性评估材料,是开展上述风险评估的必备材料。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在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前应当经过风险评估,相应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组织审查,证明其安全可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后,准予许可并公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过程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事项。”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7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必须公布的,但我国根本就没有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由于国家卫健委把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归于“风险评估”的准备材料。因此我于2020年3月1日向国家卫健委发出要求公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的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报告经过54天(规定15天,54天中收到答复延期的告知书),于4月24日得到回复,现代科技,卫生部门查找自己内部的一个文件,用了54天。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如下(见证据2):
“经查,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但我委档案中并未找到相关文件,建议你自行查阅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见证据2)。
国家卫健委的这个回复已经充分证明了1996年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时,根本就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更没有《风险评估报告》,国家卫健委的专家在中央电视台说的话没有根据,国家卫健委说《安全性实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纯属隐瞒事实真相,应付我而已。
国家卫健委拿不出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让我去联合国查,国家卫健委推行的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政策,凭什么让我去联合国查证据?
下面的证据就是证据2,是国家卫健委专门为我提供的,是本案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
2、矛盾的解决
我与国家卫健委在是否公开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实验报告的问题上,由于国家卫健委已经采取了实事求是,态度坦诚,公开承认了1996年的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是参考了国外的资料,但又拿不出究竟参考了国外的哪些资料。这就充分证明1996年的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国内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自然也不存在有关的实验报告。
另外国家卫健委出庭代表史根生也公开承认没找到有关实验报告,因此我要求公布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是不存在的。
我起诉的目的就是想告诉全国人民不能完全相信某些专家的话,国家根本就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研究,更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现在这个结论国家卫健委已经完全承认,因此我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与国家卫健委的矛盾已经完全解决。
为了感谢国家卫健委在这个问题上的诚实态度,本人曾多次发表文章表扬国家卫健委,例如:
四、现在的矛盾是我与北京各级法院及中国最高法院的矛盾
我与国家卫健委的矛盾在2020年开庭前,国家卫健委发给我的第二个回复已经基本解决了。但是本案通过了法院,法院必须有个结果,但是三年来法院的结果让我们大跌眼镜,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
1、小小的案件大大的麻烦
这只是一个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小小的案件,而且开庭前国家卫健委已经有了明确回复,国家卫健委出庭代表庭审时公开承认没找到,既然如此法院就完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我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判国家卫健委撤销“卫申复[2021}0655号”,重新回复“未找到”,本案就完事大吉。
但是北京各级法院偏偏要依据谎言,判我败诉!
2、一个事件两个不同的答案,里面肯定有一个是谎言
针对1996年国家把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事件,本人给国家卫健委发出两次申请,要求公开安全性实验报告,国家卫健委有两个答复,一个说这个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另一个是在我起诉后国家卫健委回复的证据2.地球上任何思维正常的人都会认为第二个回复是真实的。
(1)第一个可能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不负责的回复,第二个是起诉后的回复,是国家卫健委的认真的回复。
(2)第一个在先,第二个在后,绝大多数情况下第二个回复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的法院却全部排除第二个回复,认为第一个回复是事实,是真的。
3、一审法院明知故犯
一审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完全知道国家卫健委的第二个回复承认了没做安全性实验报告。法官亲自问了国家卫健委代表史根生是否能对本法官公开这份报告,史根生说“没找到”,还说明了没找到的主要原因的人手不够。
但是在判决书上,对史根生的供认完全隐瞒,对国家卫健委的第二个回复无任何理由排除,判我败诉。实属明知故犯!
3、北京高院歪理不断
北京高院对证据2的排除提出来理由,但这个理由太荒唐。
北京高院是这样解释的:“慕盛学所提证据2,系卫健委对其3月1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告知,该告知形成于被告知之后,与本案的审查对象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证据1和证据2 是国家卫健委针对同一事件的两个不同的回复 ,因为第二个回复晚于第一个回复,证据2就应该被排除,是明显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4、再审驳回,毫无根据
查阅北京高院的驳回再审的通知书,里面根本就没有证据2的任何内容了,完完全全是用根本就不存在的谎言判定驳回我的再审。
由上述事实可见,本案的起诉已经不是公布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问题了,这个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了。现在的问题是法院的判决是不是真正以事实为依据的问题。
国家卫健委的第二个回复已经详细说明了情况,已经不再提我要求公布的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我们的各级法院却死心塌地,不承认证据2的存在,判我败诉。
这已经不是小小的信息公开案件了,已经涉及法律的根据,法律的目的,法律的根本等等大问题了。
由于本案的现实意义非常重大,本人坚决把官司打到底!
北京 慕盛学
来源:“慕盛学2”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