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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6 11: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肖艳辉:警惕“权利二分法”被再次当做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工具




作者:肖艳辉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04 08:50:44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人权实践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客观论述,是我国人权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对我国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我国人权走的是适合我国国情,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然却遭到了西方一些国家的攻击,其攻击的手段有利用“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二分法”理论,指责我国在当下的疫情防控中对公民自由权的侵犯,以及对公民“生存权和社会救助权”等积极权利的保障不力。利用“人权问题”为工具攻击中国,妄图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其意识形态的普适价值,维护其世界霸主地位,已是西方国家的惯常做法。只是疫情防控的当下,“权利二分法”不自觉地又一次充当了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理论斗争工具。

什么是“权利二分法”,学界认识不一。支持者认为“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二分是传统宪法学和国际人权领域特有的一种分类方法,时至今日仍具有特定价值。因为它可以直接呈现权利发展的特点以及对应国家义务履行的不同要求”;反对意见认为:按照“权利二分法”,经社文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在国际人权体系中被分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性质:公民和政治权利是首要的、标准的、典型的人权;而经社文权利是次要的、不标准的、非典型的人权,甚至不被当做是一种人权。秉持“权利二分法”的观念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因其在实践中形成的观念共识,即“第一代人权是优先于第二、三代人权”的,会直接导致经社文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在人权实践上的发展不均衡。虽然经社文权利的实现障碍受制于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但权利观念认识上的狭隘,以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人权观念对经社文权利的人权属性的贬低、混淆和否认,也导致经社文权利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这样一种划分不仅仅是一个历史性的描述,而且还有意识形态上的,以及权利规范特征方面的考量”,这说明“权利二分法”不是一个纯粹的价值中立的事实判断,而是融合了历史的、意识形态的、权利规范的三重理由之综合的观念建构。该观念建构赋予公民与政治权利以优先地位,带有非常明显的意识形态目的。众所周知,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以“人权”作为反抗的工具。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普遍人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个性解放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是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价值观念”。不可否认,是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人权运动的革新,带来了人权运动的巨大成就。然古典人权运动在观念上存在缺陷或不足,其强调的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安全等,内容虽然丰富,但它们都属于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缺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内容。古典人权的过度政治化、工具化特点使其不可避免地出现抽象化和形式化特点,从而忽视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的差异。政治化的人权只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自由,对于无产者面临的失业、贫困、缺乏社会保障等现实问题,抽象的政治平等和自由观念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古典人权运动的不足促使人们反思:单纯依靠政治性人权是否能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权的真正保障,“自由的实现,或者说要维护人民的权利,是需要实践性的行动,而非仅仅只是观念”。当权利被理解为更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只能放到社会大实践的熔炉中去评判,且个人的权利只有在“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时,对国家的定位必然会发生改变。无所事事的政府对于人民权利的实现肯定是没有促进作用的,当下西方社会的“躺平抗疫”注定是失败的,代价就是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只有建设一个负责任的、有效率的政府才能最大限度促进人民的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有这种优势,它能自觉地组织和调动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保障每一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

人权问题因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在当今国际、国内舞台的话语中心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同时也成了国际纷争和国内各社会阶层关系日趋紧张的政治工具。人权,推动国际秩序向正义化发展的同时,也同时催生了各种非正义的行为:诸如以各种名义发动的战争、迫害、恐怖事件,几乎都是打着人权的幌子进行的。冲突与维持稳定的双方基本上也都是打着人权的旗号,这种人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政府该承担何种义务,种种论争粉墨登场。“权利二分法”又一次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以及社会各阶层利益代表在人权观方面的对立工具。如今的现状是:一方面,人权在理论、制度、实践上越来越主流化;另一方面,人权在悖论与矛盾的困境中越陷越深,人权的核心价值被泛化、被庸俗化、被异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产生这种对立的主要原因还是源于冷战虽然结束了,但西方霸主的冷战思维依然存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外交”作为武器,将斗争的矛头指向世界上仍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借人权问题施加各种压力,企图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正如卡特所言,“人权问题不只涉及苏联,而涉及到我们与之进行贸易或我们与之交往的所有国家。我们应尽可能有效地运用这种精良的武器”;里根政府时期,人权外交公开成为美国增强其国力的重要手段,“国家安全战略的精髓是实力,而国家实力除了军事力量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手段,如人权......等”;“我们和苏联之间的人权之争实际上是一场争取人心的斗争,我们必须打赢这场斗争”。确实,美国也赢了这场斗争。1989年7月在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上,布什总统明确指出:“我们西方各国要打好一场没有硝烟的新的世界大战,可能要用二、三十年时间,届时,我们将有可能融化社会主义,建立一个以我们西方文明为指导的新世界”。当社会主义的苏联被和平演变后,美国又急不可待地将其人权外交战略推向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东欧大变动之后,中国首当其冲成为美国利用“人权外交”进行和平演变的主要目标,因为中国已成为美国“主要的新崛起的对手”。可见,美国人权外交的实质是最大限度服务于其国家利益,利用人权外交手段使社会主义国家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历史经验表明,一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归根结底取决于该国政府与人民,取决于该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一种制度、一个政府的好坏,应该以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采用了西方民主制度为标准”。东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发展水平等的不同,人权观也存在着差异和分歧,应该尊重这种差异,尊重这种多样性,那种以自己的标准去对别国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的现象正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

如今,美国在冷战结束后继续推行人权外交的做法,表明他们仍在沿用冷战思维的模式推行霸权政治,这与冷战后世界各国试图建立一种健康的国际关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西方国家不顾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需要,以“人权”作为工具,片面化、极端化地指责、诋毁、攻击、围堵中国,干涉中国内政,否定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现状,从而欲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颠覆中国政治体制的目的。西方国家对中国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恰恰是“冷战思维”的延伸,我们要冷静辨析,正确应对。中国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人权观。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坚持的是“人类解放视阈中的人权观”,与其他人权观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对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的本质”的准确把握。它深刻揭示了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臆想的。既然是现实具体的人,自然不能离开他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来进行评价。不同国家的人权理论、人权政策、人权实践存在差异,本是正常。这种差异性正是人权的实践性的具体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们理应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用实践的、辩证的、发展的眼光去认识和对待中国的人权问题,树立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就要克服对“人的异化”,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全面解放,人只有全面解放了,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才能建立“人的自由的联合体”。我国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和国家任务的定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原则,按照最普遍的理解,就是一方面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谋求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将“社会主义”解释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围绕共同富裕问题发表重要讲话,他在2022年的全国两会上,在与代表委员交流时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的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但是不均衡、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原则之下,国家必然会基于社会利益的整体立场和实质正义的原则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以谋求全体社会成员,尤其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共同富裕,这是由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除了总纲以外,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宪法条款对于社会权也有专门的规定,包括了“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抚恤权、社会保障权”等,对于“社会救助权”,则在宪法第45条有专门的规定。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宪法条款不仅明确了社会救助的权利,还明确了国家义务,即“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双重表述方式为社会救助权的保障提供了完整的宪法规范形式。

因此,用“权利二分法”所确立的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对立关系来指责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和人权发展道路,是西方国家别有用心的企图,我们要冷静甄别,坚决反对。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权利二分法的局限与社会救助权的解释创新研究”[项目号:17BFX132 ]项目主持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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